一、前言

近來許多藝人公開呼籲支持多元成家方案,「多元成家」議題引發社會正反兩方辯論,而其入法也引發家庭價值與婚姻平權的拔河。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推動「多元成家方案」,則包含「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其目的乃在使各種形式家庭皆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將家的定義從血緣與性關係中制約中解放出來,每個成年人都有權在自由意志下,選擇家人與成家方式。

立法委員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婚姻平權法案,目前仍卡在立法院,至於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仍屬討論階段,尚未有立法委員聯署提案。

二、分析
以下乃就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婚姻平權部分,進行分析。

(一)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之意涵

所謂婚姻平權乃意指修改民法中關於婚姻與家庭的描述,如將夫妻改成配偶、父母改成雙親,法律除承認和保障男性與女性之間的關係,也擴及同性戀、跨性別、變性等性別之間的婚姻關係。

(二)、同性婚姻之爭論

1.肯定說

論者支持同性婚姻之理由,大抵整理如下:

(1)體現多元價值,邁向高度人權

自荷蘭於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後,目前共有15個國家陸續承認同性婚姻。依序分別為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巴西、法國、烏拉圭及紐西蘭。澳洲、墨西哥、美國、委內瑞拉及英國則有部分行政區域予以承認。我國基於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兩份國際人權公約,對於同性婚姻身份關係,不應採取消極的尊重態度而應採取更為積極的立法保護促進措施。

(2)落實憲法基本權保障之精神

現代立憲主義係以規範國家組織,以及保障人民基本權為其核心,而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又以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個人自我價值與決定為其靈魂。從而個人應可本自身選擇決定婚姻之態樣,同時國家負有保障其實現之義務。

(3)破除歧視同性戀,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性傾向是個人特質與自我認同的一部分,只要不妨害他人,每個人都有維持並實踐自己性傾向的權利。現有婚姻制度無法滿足異性戀以外的性傾向對家庭的渴求,亦缺乏法律的保障,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者,不免抱持歧視的態度。以立法保障同性者的婚姻,不僅有助減少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亦可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2.否定說

反對同性婚姻之意見,大抵整理如下:

(1)現行婚姻與家庭制度具合憲性,未違人權保障精神

民法就婚姻關係之有效成立、訂定登記、一夫一妻等要件,並為法律所認可之婚姻提供程序上之保障,旨在強化婚姻之公示效果,並維持倫理關係、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有其憲法上之正當性,且致力於保護家庭免於趨於解散之功能,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保障之精神。

(2)同性婚姻將衝擊現行婚姻與家庭倫理制度

生養兒女正是婚姻的核心意義所在,關乎實現整個人類文化與價值的普遍人性行為。婚姻法目的即在肯定、保障、維護這種能延續人類尊貴生命而其價值無可取代的婚姻盟約。所謂的「同性婚姻」完全違反生養兒女的這個婚姻之可能性,故其本質上不是婚姻。

婚姻關係不僅是一般人倫關係,亦是一切倫理關係的根源,所有人倫關係都從婚姻關係衍生出來。法婚姻制度的變革絕不只是個人情感關係或表達形式的變革,而是整個社會文化所賴以維繫基本人倫關係之變革。若使外在人倫關係錯亂(如同性戀婚姻家庭變亂夫妻、父母、兒女等關係),將更混亂「內在的」人倫價值與意義,倫常價值與意義因而消失。

(3)同性婚姻配套法制工程浩大

同性婚姻非僅止於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還亦涉及配偶、親屬關係規範之相關法令(例房屋、稅制等等…..)亦應一併修正,其法制化工程十分繁雜。

(4)同性婚收養小孩,剝奪小孩在正常家庭倫常的成長權

倘若「同性婚姻」正當合法,則與之相關的同性戀人生觀、性愛觀、家庭觀、倫常觀等也是正當合法,甚至應鼓勵施行並納入教育中。然而是否有權將孩子交給同性戀者接受其生命觀、性愛觀、家庭觀與倫理觀,且刻意剝奪一個孩子享有正常家庭倫常並在正常家庭環境中成長的福利權,乃值爭論。

三、小結與建議

同性婚在世界上被承認上的尚是少數,即使是通過的國家,也是經過數十年激烈爭論,社會長久的醞釀與修改後,方可通過。

目前同性婚姻,在我國仍具有極大爭議性,從過去「反對多元成家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等號召群眾走上凱道的廣大人數即可見一般。

況且民法並非純然的政策工具,其目的在鞏固既有社會結構,同性婚姻造成現行婚姻關係與倫理關係的解構,勢必造成更多的社會與法律上的問題,其修法所可能牽涉到的權利義務大幅調整,其衝擊乃是要整個社會共同承擔。婚姻平權的立法對家庭制度、倫理關係影響甚鉅。故同性婚姻問題,應透過廣泛討論,擬具社會共識後,並考量我國民情,方可妥善進行。

如真要對消彌歧視,則應從社會風氣、教育與其他法令著手。政府則應在相關面向改善同性戀者在財產、繼承、醫療、工作、娛樂、受教育等等受到被歧視待遇,使之享有公平的權利待遇。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