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來,一連串發生在台灣的假油混充、餿水油回流食用市場等的食安風暴,在在令人瞠目結舌;而原已脆弱不堪的民心正期待司法公義彰顯的時刻,卻又發生彰化縣大統長基公司被依「一罪不二罰」的原則,給撤銷裁罰。轉瞬間的冬烘道學之念,竟然讓造假詐欺的不法所得從可以沒入18億多元萎縮為5000萬元的罰金;換算下來該負責人的入監服刑,關1年就現賺1億。

無獨有偶的,消基會律師群本於社會職責所盡心備戰的塑化劑團訟案,卻在法院嚴苛採證與在推論傷害上的消極保守,發生消費者求償舉證做的體檢費用,竟無從認列為賠付請求的「靈異」現象。試問,如果不是有業者蒙混詐欺的犯意在先,又何來當事人做體檢以為佐證的必要呢?難不成是上法院去做刁民嗎?

現階段食安風暴之所以不斷,已然是系統失靈,多年下來的急就章讓相關法制設計既缺乏整體性;行政上更缺乏有效的勾稽和管理配套,遑論是對從業人員的激勵與對執法官員的保障了。在風險自負下,一干人等的行政怠惰造成黑心橫心,等而下之做通風報信的官員亦所在多有。基於過往的省思觀察與行動參與,消基會認為惟有整體改善法制面以為補強,才能重振政府威信、重建社會信賴。

不設法變革,就無法處理黑心犯罪者大賺黑心錢。就在過去的1個多月以來歷經9次朝野協商;其間消基會也前往立法院拜會兩黨黨團,戮力做疏通懇請以確保修法後,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能被扣得到,而無辜消費者的傷害也能被賠得著;同時,更要推動科技應用與資訊網絡來減輕人力依賴,以避免行政監測下的負擔與偏差。這些在生產履歷與交易紀錄上的追蹤管考,未來必也能嘉惠消費團體在進行團訟時的合宜便利,包括受理程序以及消費者在舉證的責任減輕,讓賠償請求能有所得。

日昨終於有了總合各界意見與主張後的食管法三讀。除了增列企業主在使用複合方添加物的內容登錄,在原物料和成品的檢驗義務與檢驗設施的投資之外;主管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不法所得、財產查扣與財富移轉限制等,均有緊急處分的權限;更將以1年的時間,責成衛福部來推動食品產業內的電子發票建制和交易紀錄的保存。

在新版的修法之中,業者必須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的監測計畫,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類別、規模者都要設置實驗室;並能針對其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而為了建立追蹤系統,在第9條中也修正將「電子發票」入法,業者有責任透過電子方式作申報,以建立追蹤溯源的查核系統。新修法中亦採納消基會關於消費白皮書的年度發布,以徵公信。

(本文轉載於103年11月20日中國時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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