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淨值已極低的銀行,由於距主管機關所規定的資本門檻太遠,故較傾向對既有剩餘資產加速掏空,以減少大股東之損失,這是造成中興銀及目前列管的七間問題銀行,在列管後淨值加速減少及弊端頻傳的原因之一;而若政府只是期待有新資金進入,但不要求其滿足正常的資本適足率,那麼政府要求銀行業的高資本門檻(一百億資本)的意義又何在?
另就金融監理機制之層層失靈而言,若非單純來自官商勾結,則將是更令人憂慮的金融監理能力問題;若一個如中華銀的中小型銀行,在政府強力監管下,仍可從事這麼多不法事件。我們如何相信在組織設計上,原本就不具備良好金融集團(金控)監管能力的金管會,會有能力管好具有跨業(銀行、證券、保險)經營能力的金控公司,以及涉及非金融產業的金控集團。
因此,面對未來規模更大、監理更複雜的金控,政府必須積極建立簡易可測的財務指標,在銀行仍具有自利動機時點前,提出「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CA)。這是何以筆者提出銀行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條修正案,要求銀行在虧損達資本三分之一時,主管機關就應即時介入,要求銀行限期完成增資,若限期未完成增資者,政府應立即作處理;因為只有當銀行介入改善所得利益大過於其現時掏空之利益時,大股東才願朝改善方向處理。因此個人除希望銀行六十二及六十四條修正案能在立院儘速通過外,亦希望政府能積極根據新巴賽爾協定規範,依銀行處於不同資本適足率,明訂各項「立即糾正措施」,以事先防範問題銀行發生,而非遲至問題銀行出現,才要求納稅人買單。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天下雜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