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甫開始,正當社會期待財政部能於新的一年,提出更具開創性的作法,賡續推動健全我國財政與稅制公平的改革之時,我們非但未見到財政部令人耳目一新的規畫案,相反地,卻連續看到了財政部在許多地方,一再對租稅減免的不當擴大,顯示出退讓與棄守應有專業的立場。從考量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使其亦可享受五年免稅與投資抵減,至同意企業捐助包括職棒或職籃等運動產業,令其捐贈金額可以享受投資抵減,一直到日前在行政院財經小組的會議上,對恢復創投業的租稅減免再作讓步等三個事件上,讓我們不得不憂心財政部抵擋「政治掛帥」氛圍的能力,更不得不對財政部堅守專業精神的態度,表示強烈的質疑。
據悉創投業近來一直透過遊說施壓,希望行政院能恢復促產條例原對創投業給予的租稅獎勵。由於在兩稅合一下,企業投資收益(股利)不用課稅,再加上證券交易所得亦免稅,故一般而言,我國企業包括創投業其實已享有極大的免稅待遇。只是,現行促產條例的規定,若創投選擇的投資標的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時,該產業本身可在五年免稅與股東投資抵減之間擇一適用,但大部分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都選擇五年免稅,以致造成創投業無法直接享受到抵稅的好處,尤有甚者,創投業的法人股東,更享受不到實質的減稅利益。因此,這次的租稅獎勵,不僅是要恢復促產條例對創投業給予的減免稅而已,還更進一步要求創投業的法人股東,在投資標的產業選擇五年免稅時,亦可以享有投資抵減優惠。
經過財經兩部協商後,財政部同意在五年免稅與投資抵減只能「二擇一」的原則下,恢復對創投業法人股東的租稅獎勵,並「發明」出一種「導管效應」的解釋理由。若創投投資的非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因該標的的產業不適用五年免稅,故所有的投資抵減優惠皆可「保留」給創投業的法人股東享受;但若創投投資的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則創投的法人股東只能按創投出資額的比例享有投資抵減,亦即若被投資產業選擇五年免稅時,則應先扣除創投的出資額後,再按比例「遞延」予創投的法人股東享受免稅。財政部強調,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租稅減免利益的重複享受。此外,在不重複的原則下,財政部願意配合政策需要,提供有助產業發展的租稅環境。表面上,財政部似乎對創投業的租稅減免作了最後把關的努力,但實際上卻反而是嚴重的怠忽職守,做了不應該做的讓步。
其一,促產條例為鼓勵創投業的創立或擴充,曾將其與重要科技事業與重要投資事業併列一起,給了同等的投資抵減優惠。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修法時廢除迄今,茲若欲予以恢復,財政部應如何自圓其說昨非與今是?當時所做的政策評估分析,財政部可曾重新檢視,並負責任的在財經小組中據理力陳?
其二,根據行政院公布的「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凡是每年稅收損失金額在五千萬以上的減免稅方案,皆須正式的評估作業流程,研擬嚴謹的效益評估與可行性分析。財政部身為主管機關,應以此要求所有提出減免稅案的部會單位,嚴格遵守此一基本規範。然而,迄今我們仍未看到評估結果的討論或說明。
其三,所謂五年免稅與投資抵減的「二擇一」,指的是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與投資者間的租稅優惠選擇。依財政部的見解,只要不重複減免,便能將租稅獎勵優惠轉移至創投業者的法人股東,若此,對於以一般企業型態但卻同樣投資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法人投資者而言,將導致租稅待遇的差異與不公。投資的標的與效益既然相同,政府有何道理卻給予不同的減免稅獎勵?
其四,從資料上分析,我國創投業的新設家數與資本額,皆在民國八十八年達到最高峰,分別為四十二家與三百零五億元。此後,便一路下滑,漸次萎縮,或曰此即表示與租稅優惠的取消有關。然證諸從民國八十九年以來,我國民間投資的負成長或僅維持抵於百分之二以下成長的事實,應可判知,上述創投家數與金額的變化,絕對不只是因為減免稅的取消所造成。分析我國近年的經濟情況,所有專業的結論皆顯示,我們欠缺的不是資金,是機會與信心。財政部真的以為恢復對創投的租稅獎勵,民間投資即可起死回升嗎?
自從何志欽部長上任以來,我們便不斷呼籲與期許財政部能有一番更大格局的思惟,更具前瞻的規畫,以及更富專業精神的堅持,雖然最近政壇上似乎正流行著一股「聽上面」的惡習,但我們對何部長仍然充滿信心,稅改的推展絕對不會受到此一「歪風」的波及與影響。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6年2月12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