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因貪瀆遭判刑的檢察官假釋出獄,向律師公會申請入會準備執業,律師公會雖然反對貪瀆的司法官轉任律師,但因受限現行律師法規定,只能「含淚通過」。不肖司法官卸下法袍後,竟還能充任律師,實令人難以接受。
現行律師法規範不當
依律師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者,得經檢覈充任律師。又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固規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或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不得擔任律師。然而前者尚須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顯係針對已任律師者之規範。至於後者還須其停止任用、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倘處分期間未屆滿前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依法務部函釋亦不受此款規定之限制(參照法務部91年3月20日法檢字第0910005522號函)。以致貪瀆的法官與檢察官,即使涉犯貪污遭判刑確定,於出獄後,仍然可以轉任律師。先進國家對律師執業設有嚴格規範,以鄰近日本為例,其弁護士法第5條即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處罰者不得充任律師。相形之下,我國有關律師消極資格之規範,顯然過輕。
不肖司法官轉任律師,玷污律師袍
律師是與法官、檢察官同為「法曹三役」的法律專門人士。律師具有達成社會正義及保障人權的特質。律師身為在野法曹,相對於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官與檢察官等在朝法曹,亦以忠實執行法律職務為其天職。貪瀆不肖的法官與檢察官,既已背棄在朝法曹之職志,轉披律師袍後,如何能期待其忠實依法執行職務?又何能期待其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尤有甚者,以現行律師法規範之鬆散,豈非給予不肖司法可恃轉任律師之退路,肆無忌憚從事不法行為之機會?
針對現行律師法規範的缺失,台北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呼籲應立即修法杜絕貪瀆司法官轉任律師。法務部亦表示,擬修法規定,司法官只要受撤職處分即不得轉任律師,以杜絕有案底司法官轉任律師。我們期待儘速完成律師法修法,避免被迫脫下法袍的不肖司法官,竟披上律師袍走進法院的司法鬧劇,一再上演!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現行律師法規範不當
依律師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者,得經檢覈充任律師。又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固規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或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不得擔任律師。然而前者尚須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顯係針對已任律師者之規範。至於後者還須其停止任用、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倘處分期間未屆滿前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依法務部函釋亦不受此款規定之限制(參照法務部91年3月20日法檢字第0910005522號函)。以致貪瀆的法官與檢察官,即使涉犯貪污遭判刑確定,於出獄後,仍然可以轉任律師。先進國家對律師執業設有嚴格規範,以鄰近日本為例,其弁護士法第5條即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處罰者不得充任律師。相形之下,我國有關律師消極資格之規範,顯然過輕。
不肖司法官轉任律師,玷污律師袍
律師是與法官、檢察官同為「法曹三役」的法律專門人士。律師具有達成社會正義及保障人權的特質。律師身為在野法曹,相對於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官與檢察官等在朝法曹,亦以忠實執行法律職務為其天職。貪瀆不肖的法官與檢察官,既已背棄在朝法曹之職志,轉披律師袍後,如何能期待其忠實依法執行職務?又何能期待其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尤有甚者,以現行律師法規範之鬆散,豈非給予不肖司法可恃轉任律師之退路,肆無忌憚從事不法行為之機會?
針對現行律師法規範的缺失,台北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呼籲應立即修法杜絕貪瀆司法官轉任律師。法務部亦表示,擬修法規定,司法官只要受撤職處分即不得轉任律師,以杜絕有案底司法官轉任律師。我們期待儘速完成律師法修法,避免被迫脫下法袍的不肖司法官,竟披上律師袍走進法院的司法鬧劇,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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