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如金光黨以假換真,以法官、檢察官辦案為由,寄送偽造傳票,要求民眾將存款領出或以轉帳之方式交付等等,邇來則改以支付命令制度作為詐騙手段,利用民眾法律知識不足,未即時提出異議,使其得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遂行詐騙取財之目的。

支付命令制度係為便利債權人迅速實現債權,於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未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明定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債權人取得支付命令後得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免受訴訟程序勞力、時間、費用支出之不利益,亦減輕法院負擔,疏解訟源,立意良善。

由於支付命令未經訴訟程序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既判力、執行力),另依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衹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因債務人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債權人毋庸舉證,法院無需認定真偽,則恐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的事由有間,債務人無法據以提起再審之訴,對於債務人之程序保障顯有不足之處。

對此有立委質疑,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規定太過寬鬆,成為詐騙幫凶,並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修正案,強化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之說明義務,增訂「請求之原因事實,應釋明之。」及賦予法院據以裁定駁回聲請之權限規定。惟釋明之程度為何,僅需敘明其證明方法即已足夠,抑或須達到與民事訴訟法上之釋明,必須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官能信其為真實,倘僅需敘明其證明方法,無須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則此修法亦難杜絕詐騙之發生,未來若修法通過,尚賴實務解釋「釋明」之程度,或透過辦理支付命令的第一線人員進行初步查證。

支付命令因程序簡易,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即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費用低廉,且效力強大,支付命令確定即可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可具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因而成為民間最普遍、簡便的討債方式,如今卻成為詐騙手法的新態樣。而從上述可知,由於法規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適用結果,受害人恐無法以再審程序救濟,程序保障顯有不足,受害人僅能向法院告發聲請人詐欺,同時依強制執行法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停止執行,但受害人尚須提出擔保金及應付冗長的訴訟。至於修法增訂債權人之釋明義務,除非要求聲請人須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官能信其為真實,法院承辦人員審慎判斷,否則詐騙恐仍會發生。民眾在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千萬必要置之不理,以免無端背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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