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和行動支付的商機,隨著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的普及化,呈現爆發性成長。光去(2013)年台灣電子商務產值即高達新台幣7,000億元,也讓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台灣格外受到重視,加上阿里巴巴上月在美國風光上市,也讓第三方支付話題再度延燒。
網路代收轉付機制在國外已行之有年,由第三方支付機構業者(可為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搭建一個公用平台,將成千上萬的小商家們和消費者連接起來,提供消費者付款方式有ATM付款、信用卡付款及儲值付款等,為商家、消費者服務,對交易雙方進行監督,促使交易順利進行,支付方式轉賬時,收取一定數額相當的手續費。如國外ebay旗下全球最大的線上支付機構Paypal、與淘寶網的支付寶等。
台灣雖身為資訊設備生產大國,軟硬體設備完善,卻因法規重重限制下,第三方支付發展腳步不僅落後美國,亦跟不上1998年即開始的大陸腳步。台灣現正苦於悶經濟的階段,產業轉型困難,廠商外移,勞工實質薪資成長停滯,年輕人起薪甚至不到22 K。台灣有高科技的軟硬體支持,以高科技搭配服務業激發新思維、新服務,尤其是軟體、文創、觀光、醫療、教育、金融等電子商務,將可創造新就業機會,更是改變台灣低薪資現況的契機。
目前台灣支付產業主要有兩項法源,第一《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主要對象特許金融機構屬(計有中信銀、一銀、玉山銀、永豐銀、台新金及中華郵政公司等6家),非金融機構難入其門;第二是《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開放非銀行業者亦可經營儲值卡業務,但與網路第三方支付產業特性有所差異。
金融機構長期扮演金流服務的角色,獲得民眾和廣大存款戶的信賴,相較於網路公司或金流業者作為第三方支付的平台具備立足點的優勢。但金融機構受主管機關高度監理,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拓展方面,彈性與主動性不如非金融機構,以至國外發展成公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多非金融機構業者。且在電子商務的世界中,許多賣方屬於個人或微型企業,受限於規模或法令不易獲得金融機構提供消費者便捷的信用卡結帳服務,無形中使個人或微型企業損失不少交易機會。開放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獨立經營或與金融業者合作,將可讓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將更深入、更細化,與更全面,避免個人或微型企業錯失電子商務契機。
目前我國有支付連、歐付寶、第e支付、財付通等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但因主管機關未定與未有專法規範以至發展受限,量體無法做大到與國外同行匹敵。日前在產官學各界積極推動下終於迎來些許的曙光,第三方支付主管機關由經濟部移轉到金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已在本年9月23日在立院完成一讀,並力拼年底前通過以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專法除了開放非金融機構申請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專營業務外,亦開放銀行、中華郵政、電子票證如悠遊卡、icash卡業者申請兼營電子支付服務業務。此法不啻為台灣電子商務再發展跨出了關鍵一步。
為協助國內業者接軌國外電子商務腳步,專法開放「線上儲值」(允許外幣)、「線下實質交易服務」(提供Online to Offline線上營銷線下服務) ,讓業者可做虛擬市場與實體市場整合;及「無實體交易匯款」(Person to Person會員間帳戶匯款轉帳),催生小額經濟等三種業務。同時考量一個正在蓬勃發展的新興行業,法令往往跟不上產業創新腳步,為能與國際發展及時接軌,專法增設「其他條款」得立法設計,當國外的第三方支付業有新的業務,該條款授權金管會可以彈性開放同類業務以因應多變的第三方支付業創新環境,即國外能做的,國內業者也可以做,避免法規落後阻礙第三方支付業創新。
面對這場電子支付革命性的發展,對於金管會能配合世界潮流,在短時間擬好專法送入立法院審議深表讚許。也認同金管會先求有再求好之思維,立法院應速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藉由第三方支付業之建構,打造台灣更安全、便利、多元的電子消費環境與機制,以滿足消費者支付需求,進而開發更多潛在客戶,達到消費者、賣方、第三方支付業者多贏局面。電子商務是無國界,2014年全世界電子商務產值預估3.43兆美元,2015年更可望突破5兆美元專法,通過台灣才不會看得到吃不到。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4年10月27日中國時報名家專欄)
網路代收轉付機制在國外已行之有年,由第三方支付機構業者(可為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搭建一個公用平台,將成千上萬的小商家們和消費者連接起來,提供消費者付款方式有ATM付款、信用卡付款及儲值付款等,為商家、消費者服務,對交易雙方進行監督,促使交易順利進行,支付方式轉賬時,收取一定數額相當的手續費。如國外ebay旗下全球最大的線上支付機構Paypal、與淘寶網的支付寶等。
台灣雖身為資訊設備生產大國,軟硬體設備完善,卻因法規重重限制下,第三方支付發展腳步不僅落後美國,亦跟不上1998年即開始的大陸腳步。台灣現正苦於悶經濟的階段,產業轉型困難,廠商外移,勞工實質薪資成長停滯,年輕人起薪甚至不到22 K。台灣有高科技的軟硬體支持,以高科技搭配服務業激發新思維、新服務,尤其是軟體、文創、觀光、醫療、教育、金融等電子商務,將可創造新就業機會,更是改變台灣低薪資現況的契機。
目前台灣支付產業主要有兩項法源,第一《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主要對象特許金融機構屬(計有中信銀、一銀、玉山銀、永豐銀、台新金及中華郵政公司等6家),非金融機構難入其門;第二是《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開放非銀行業者亦可經營儲值卡業務,但與網路第三方支付產業特性有所差異。
金融機構長期扮演金流服務的角色,獲得民眾和廣大存款戶的信賴,相較於網路公司或金流業者作為第三方支付的平台具備立足點的優勢。但金融機構受主管機關高度監理,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拓展方面,彈性與主動性不如非金融機構,以至國外發展成公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多非金融機構業者。且在電子商務的世界中,許多賣方屬於個人或微型企業,受限於規模或法令不易獲得金融機構提供消費者便捷的信用卡結帳服務,無形中使個人或微型企業損失不少交易機會。開放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獨立經營或與金融業者合作,將可讓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將更深入、更細化,與更全面,避免個人或微型企業錯失電子商務契機。
目前我國有支付連、歐付寶、第e支付、財付通等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但因主管機關未定與未有專法規範以至發展受限,量體無法做大到與國外同行匹敵。日前在產官學各界積極推動下終於迎來些許的曙光,第三方支付主管機關由經濟部移轉到金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已在本年9月23日在立院完成一讀,並力拼年底前通過以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專法除了開放非金融機構申請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專營業務外,亦開放銀行、中華郵政、電子票證如悠遊卡、icash卡業者申請兼營電子支付服務業務。此法不啻為台灣電子商務再發展跨出了關鍵一步。
為協助國內業者接軌國外電子商務腳步,專法開放「線上儲值」(允許外幣)、「線下實質交易服務」(提供Online to Offline線上營銷線下服務) ,讓業者可做虛擬市場與實體市場整合;及「無實體交易匯款」(Person to Person會員間帳戶匯款轉帳),催生小額經濟等三種業務。同時考量一個正在蓬勃發展的新興行業,法令往往跟不上產業創新腳步,為能與國際發展及時接軌,專法增設「其他條款」得立法設計,當國外的第三方支付業有新的業務,該條款授權金管會可以彈性開放同類業務以因應多變的第三方支付業創新環境,即國外能做的,國內業者也可以做,避免法規落後阻礙第三方支付業創新。
面對這場電子支付革命性的發展,對於金管會能配合世界潮流,在短時間擬好專法送入立法院審議深表讚許。也認同金管會先求有再求好之思維,立法院應速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藉由第三方支付業之建構,打造台灣更安全、便利、多元的電子消費環境與機制,以滿足消費者支付需求,進而開發更多潛在客戶,達到消費者、賣方、第三方支付業者多贏局面。電子商務是無國界,2014年全世界電子商務產值預估3.43兆美元,2015年更可望突破5兆美元專法,通過台灣才不會看得到吃不到。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4年10月27日中國時報名家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