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經建會主任委員日前甫行交接。典禮上,新主委何美玥隨即宣布一「利多」消息,為吸引廠商進駐自由貿易港區,經建會將以專案增列方式,於近期內讓資本額或營業額具一定規模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可以列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使其得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優惠。據悉這項討論經年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稅案,乃是在行政院強力的介入與主導下,財政部才不得不棄守點頭放行。惟此善門一經打開,一方面固表示未來財政部在產業租稅優惠政策的控制上,將遭遇到更大的困難與阻力,另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更將造成我國稅制陷入「一國兩制」的混亂局面。

眾所皆知,我國為能「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別制定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根據其中第八條與第九條規定,「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須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該符合條件之營業事業便得以享受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優惠。而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行政院召集產官學界代表共同訂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規範之,且每二年檢討一次,做必要的調整及修正。至於另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的制定,則是為了「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積極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其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該自由港乃被視為「外國」,故不但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等,且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銷售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或自由港區事業間之銷售等,其營業稅率皆為零,亦即以外銷零稅率待之。由此可知,這兩種法律的制定目的與性質乃截然不同。前者係以政府選訂的特殊產業之獎勵為目的,故採用營業事業或股東所得稅的減免為租稅誘因;後者則是以「創造自由貿易港區的便捷流通為宗旨,故採用的乃是降低營運成本的流通稅減免為租稅優惠。姑且不論這些租稅減免措施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為何,就稅制的整體設計言,其至少尚能符合應有的邏輯與原則。如今,經建會欲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獎勵優惠,硬把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綁在一起,此做法對我國稅制的完整性將造成嚴重的破壞。

其一,自由港區事業係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之集散、轉口……」等之「一般性」事業,可見政府自始即無想藉此而發展某些挑選出之特殊產業的用意。今若將這些非經特別挑選的產業擴大適用促產條例之租稅減免,則不啻將產業別租稅優惠的原有目的與意義,摧毀殆盡。

其二,促產條例獎勵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指的乃是具重大經濟發展效益且風險性高的產業,就產業政策的一致性言,只要性屬該項產業,不論該產業設置於何處,皆應適用相同的租稅優惠。今若只因產業設置於自由港區而即給予相同的待遇,則我國產業發展政策的經濟效益將大打折扣。

其三,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用「屬人兼屬地主義」,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之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總機構在境外者,則僅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所得課稅。本來即使法律上將自由港區視同「外國」,但有關營所稅的課徵乃須依照上述的規定。今若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自由港區事業納入免稅或投資抵減範圍,則將扭曲了我國營所稅課徵對境內外所得間的區分原則。

其四,目前促產條例的產業範圍訂有依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新機器或設備投資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以及研究發展支出等各種不同因素考量下的資本額門檻條件。據悉何美玥主委堅持主張自由港區事業減免稅的適用門檻,應另改以營業額為標準而非資本額。今若真的朝此方向規劃,則將立即造成我國產業租稅優惠的適用,不論在政策或法律上皆將出現歧異與紛亂的後果。

值此促產條例即將於九十八年底屆滿之時,社會各界殷切期待與呼籲政府應積極重新檢討限縮產業租稅減免的範圍與幅度,未料經建會卻反其道而行,準備擴大自由港區事業的租稅優惠。或許這件事並非經建會新任主委何美玥所主導,但其甫一上任就當成「政績」宣布,考量上仍未免有欠周延。當然,財政部的退讓與棄守更必須對未來「一國兩制」的稅制弊病,負起最大的責任。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6年2月5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