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傳教育部有意訂定〈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再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報請立法院廢止。凡對民進黨政治操作略知一二的人,都知道這是又是政府打著「民主化」旗幟,以遂行「本土化」目的老招罷了。基於個人的專業,我無法對「本土化」提出評論,但是,如果民進黨多少還有一點點堅持「民主化」的信念的話,就請尊重一下「法治化」的正當程序吧。

從政治面來說,由於前述〈組織條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然而民進黨在政黨輪替後迄今未能取得立法院過半數的主導權,所以教育部才想出了這個「巧門」,改以直接訂定「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行政命令方式,來迴避立法院的監督制衡。

但從法律面來看,姑且不論立法院在野黨不可能通過廢止〈組織條例〉的決議,「正名」後的台灣民主紀念館,也不得以明確違反法律規範,而屬行政命令層次的「組織規程」來進行。

首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明文規定「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為「應以法律定之」事項,而教育部卻抬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二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作為中正紀念堂正名的法律依據。事實上,教育部刻意不提〈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的規定,便會讓不明就裡的人,或是民進黨的支持者,誤信這是合法的程序,並進而深化在野黨「扯後腿」的刻板印象。

〈組織基準法〉係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而制定,其意義的確有體現行政機關組織鬆綁的目標在內,但它卻無意令行政機關自我膨脹而不受控制。因此,〈組織基準法〉僅授權「一、二、三級及獨立機關」以外者得以命令組織之。而根據現行〈組織條例〉第一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隸屬教育部…」觀之,教育部既屬〈組織基準法〉明訂的二級機關,則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應屬三級機關無誤,其組織設置的依據,必然是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非行政機關得自行訂定的行政命令。

對於行政院蔑視立法院職權的此一作法,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王幸男卻表示「聽過相關說法,但行政院還未與黨團溝通;為避免台灣民主紀念館淪為黑機關,若行政院有意這麼做,黨團支持」,不僅是國會議員自我矮化的負面教材,更是荒謬到了極點的說法。即使民進黨有意將中正紀念堂更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但並未改變該館為「三級機關」的地位,若逕以行政命令蠻幹,該館反倒成了名符其實的「黑機關」。王幸男大概也沒有考慮到後續的影響,因為依據〈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該館又將如何運作呢?不過,即使真的落此下場,也與民進黨「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初衷吻合。

寫這篇非常政治不正確的文字,被扣帽子應該是難免的,但是,就像我管不了別人「愛」說什麼,我也不想被別人恐嚇我「該」說什麼。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登於96.03.08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