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壇上最受矚目的王金平黨籍案,經高院二審判決王金平勝訴,國民黨雖然仍可再上訴,但依過去二、三審平均審案速度推算,恐怕此案將會拖到2016年初才有定讞。

此案於去年九月係由特偵組報請總統同意追究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為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總統馬英九公開指責關說,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的黨籍。王金平隨即聲請假處分成功暫保黨籍,並提起「確認黨籍存在」訴訟。台北地院認定國民黨沒透過黨員大會,僅由不具黨員民意基礎的考紀會決議撤銷王金平的黨籍,違反《人民團體組織法》等規定,因此今年3月判決王金平黨籍存在。國民黨上訴後,高院仍然判決王金平勝訴。

一般認為,王金平黨籍案對年底選舉有其影響,許多國民黨籍立委認應「以和為貴」;本人雖然也是持有相同看法,但是針對黨籍案的程序及其對於未來政黨政治的發展,提供兩點意見:

一、法院認為,國民黨考紀會不是依人民團體法民主原則組成,不能取代會員大會執行除名權限,其撤銷王的黨籍決議不符「程序正義」而無效,判決王金平勝訴。事實上,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只是條前段,法院不該斷章取義,尚有第49條後段「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訂之」;又見國民黨黨章第47條「各籍黨部設考核紀律委員會..」之規定,顯然,法院過度介入人民團體章程所擁的民主自決權力,尤其逕行否認章程授權考紀會之職權,認為考紀會「不能取代會員大會執行除名權限」,惟法院應該思考,此舉反而傷及民主憲政中團體自決的層級、委任之制度,其實,應該重視團體有其自律權責,基於合法及合於章程之決議,應有效力未定的暫時效力,僅需要求該類團體事後補正或事後追認便具效力。

二、法院認為,全案定讞前王金平保有黨員身分;且本案僅爭執處分程序是否違法,至於考紀會以何理由處分、處分是否正當,法院尊重政黨內部判斷。事實上,根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僅只規定國民黨黨員代表大會對於黨員之除名應經其決議,但是除了除名以外的事項依據法理仍是得依章程辦理。所以法院僅及於除名處分是否違反人民團體法之審查,至於其他處分,尤其是該黨員在黨內擔任之職務之免除是不能介入;因此,效力未定的除名雖須補正或追認,但是擔任何種職務,甚至不分區立委之職務,仍應尊重黨內的民主機制。

最後,從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增加了全國不分區立委的席位,第4條第2項規定了政黨產生不分區立委的運作,在在說明,我國憲政強化了政黨的功能與職權,不分區立委的最重要職責在於貫徹政黨意志,實現政黨政策;所以如果無法達成使命,政黨本應透過法定的黨內民主機制撤換職務,這才是憲法理念。高等法院此一判決,明顯違反了此種憲政精神,導致任何政黨,無法約束一位不願離開黨務現職的黨員,破壞了政黨政治之運作,實有其必要重新思索,台灣政黨政治如此發達,一部人民團體法已經不足以規範了,如何制定一部「政黨法」確有其憲政上的考量。(作者現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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