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部分立法委員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主張此次餿油事件,人民因信賴GMP認證而受害者,應有聲請國家賠償之權。對此,法務部、經濟部等認為GMP只是一個認證體系,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立法委員則進一步主張這是國家賠償法的漏洞,要求儘速研議食安國家賠償責任。然而,即使依釋字469號解釋,現行食品GMP制度也不應適用國家賠償。

二、釋字469號解釋之意義

以釋字469號的內容觀之,其解釋文主張:「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依釋字469號解釋文,國家負賠償責任的要件如下:
1. 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2. 立法目的在推動公共事務,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
3. 主管機關必須有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4. 公務員對「可得特定之人」有裁量權、作為義務
5. 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6. 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基本上,從解釋文及理由書中,大法官均強調,國家在高度工業化的時代,必須負一定責任以增進國民生活之安全保障時,適用法律不應限縮解釋。但大法官也知道解釋不能無限上綱或擴大,因此理由書中指出:「該管機關之公務員縱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尚難認為人民之權利因而遭受直接之損害,或性質上仍屬適當與否之行政裁量問題,既未達違法之程度,亦無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例如: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

三、食品GMP制度相關問題不適用釋469號解釋

國內雖有GMP制度,但是藥品GMP與食品GMP卻不同軌。藥品GMP制度除有國際標準外,亦有藥事法作為母法規範。相對而言,食品GMP制度只是一個「民間認證」,由經濟部工業局邀集相關機關組成「經濟部食品GMP推行會報」,在民國78年依據「經濟部食品GMP推行方案」開辦,由民間團體執行,沒有強制力,也沒有什麼公權力的介入。食品GMP認證制度具有昭示功能,若制度運作良好,民眾即能信賴該標章,在食安上能獲得保障,違反制度者亦得有所處罰,就此而言,食品GMP制度的推動具有公共事務性。

然而,食品GMP是一個「民間認證」,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也沒有行使公權力之事項,更別提有無裁量權、作為義務。因此,食品GMP頒布不當,致人民信賴卻造成損害,其後果實無法依釋字469號,由政府承擔賠償責任。

進一步推論,未來即使食品GMP制度有了法源依據,是否即適用國家賠償制度?未必。在個案上仍然要符合「公務員對得特定之人有裁量權,且有作為義務,且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以及「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當GMP制度只是一個證明「食品優良」的制度,此時公務員疏失所造成的損害,最多只是「食品沒那麼優良」,食品不具保證的品質,只能算是給付不完全,為民事問題。若該食品因而造成廣大民眾(不特定多數人)健康受害,可否認為損害結果與公務員疏失有相當因果關係,恐怕難以認定。除非食品GMP制度如同勞動基準法一樣,成為一個最基準的標章,亦即,符合這個標章的才能上市。否則我們很難認定公務員的裁量權已經達到了「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是故,釋字469號,不能解決食品GMP標章的國賠爭議。

四、國家負賠償責任的界限

如上所述,食品GMP頒發不當,不適用國家賠償制度。但在個案上,「餿水油事件」可否適用國家賠償制度,必須分別觀察,因為他們可能不是同一個層次問題。就管理食品衛生來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國家有抽檢權,如果「應抽檢而怠於抽檢」,可能該當於釋字469號所謂的不作為。此時未必不能依釋469號聲請國賠。但若已抽檢,但依現有國家檢驗手段,無法抽驗出不法之處,此時依釋字469號理由書,即不應以「怠於行使職權」究責公務員,自亦不應許可國家賠償。這是國家賠償的界限問題。

未來真的要解決的是「執法者困境」的問題。如果有一個長期違法的狀態,以前沒有被公務員抓到,但最後終於被公務員抓到了,我們究竟要如何評價公務員或國家機關?是長期不盡責,還是鍥而不捨?相同的問題可以表現在很多地方,例如:一個連續殺人犯殺了6個人,最後殺第7人時被抓到,是警察縱容犯人殺6人,還是警察勞苦功高?如果沒有一個適當的標準,讓執法者不會因為執法反被追究責任,誰要認真執法?勞累無功反有過,何不一起隱瞞?如此一來,壞的制度反而會變成共犯。

當然,從民眾的角度而言,受害後總是希望能獲得賠償,如果加害人不能賠償,國家為保護無辜人民,應提供協助。為了滿足民眾此種需求,國家可能需要考慮如何在財政負擔範圍許可之內,制定一部「民事被害者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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