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於九月二十六日發布新聞稿,針對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黨籍撤銷案,認為國民黨考紀會委員是由該黨祕書長,簽報主席核定聘派,並非由黨員或黨員代表推選,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的「民主原則」,且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處分的多數共識決過程,又違反大法官解釋文所指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的「多數決原則」,逕認考紀會的處分無效等語。

台灣高等法院及原審地院,顯然以英美法系的自然正義為基礎,高密度審查介入,國民黨的處分程序,是否妥適、違法,所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司法予以深入審查,縱使高院一再強調,不介入政黨自治,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對黨員所踐行之制裁處分,如涉及該制裁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涉及實體上問題,原則上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即就此部分司法不宜以之為審查對象,但似乎無人相信。

如果國民黨不上訴,高院判決將確定,在西瓜效應下,也符合部分藍營立委的呼籲,以和為貴,大局為重,團結一致,一切為今年年底的大選考量。

但作為一位法律工作者,政治並非學術良心的唯一考量。我們應該衡量者,係實質正義是否有被正確的實現,程序正義係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所以,在程序認定的基礎上,英美法系的自然正義,就必須被正視,避免濫用。該自然正義的基礎理論,就是「自然正義基於社會生活事實,須為一定價值判斷,為避免裁判官的主觀恣意,形式上以法定程序為判斷依據,實質上應一般人的理性經驗、事物本質及憲法理念,為綜合判斷」。

台灣高等法院顯然僅套用自然正義的形式,而完全忽略其實質要件,不要忘了,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係於2013年9 月6日,發布新聞稿指涉王金平及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替民進黨大黨鞭柯建銘司法關說,已歷歷在案,係不可否認的事實。乃關說行為,損害黨譽,而為除名處分的動作,係屬政黨黨員全體,遵從民主原則決議之事項,以及因黨員身分連結不分區立委格資的喪失變更,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的公法衍生爭議,均非法院適合置喙。

法院擴大職權,以程序認定,上開除名處分不法,逼著國民黨,如為維持原處分,須另提黨員大會,或經中常會追認,或以黨員選舉的考紀委員會,另為適法處分等,甚至放棄上訴,均顯示司法強烈介入,政黨自治事項。而政黨執政係行政、立法的表徵,足資證明,司法變相的介入了權力分立的憲政基礎。

考紀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如係政黨主席或中常會通過的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並不表示其決議處分,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只要有利益不衝突,非純粹黨員或社員選舉的考紀委員,反而顯得客觀、公正。所以,美國聯邦各州律師公會,對不適任律師的除名決議,均有法曹協會(Bar Association)下的檢察官、法官的參與,組成審議委員會決定之,並不純粹以律師組成,據以避免利益衝突,這才是實質正義的所在。權力分立下的司法,由高等法院,掌握了司法機器,在程序上擴大了「正義」解釋權,反而增加行政、立法的不確定性,無法達成實質正義的目的。

民主法治國的政黨,本來應就是鬆散的組織,黨員的結合及存在,就是爭取執政的權力,內部高度的自治,除德國以外,未聞任一民主法治國,有政黨法存在,或將政黨放在人民團體法下,予以規範者。

所以本案,如未上訴確定,或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為維持法的安定性,及權力分立的平衡,兩大政黨宜坐下來,協調溝通,修正人民團體法,擴大政黨自治的範圍,將黨員除名處分程序,授權政黨自行決定,才可促成法的安定性。畢竟,現在最大的在野黨,也同樣面臨黨員除名處分的程序問題。


(本文載於103/10/06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標題:程序盲點抹煞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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