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近日表示兩案暌違多時的貨品貿易協議談判將於9月10日在台灣舉行。經濟部次長卓士昭除了指出目前全世界貿易模式已從「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轉趨於採行「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台灣若未能積極參與區域性經濟整合,未來不但將對我國貿易產生嚴重的影響,更將面臨在全球經濟舞台上邊緣化的隱憂外,並進一步分析「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會員貿易額加總占世界經濟40%,其會員多為台灣重要貿易夥伴的兩大特性,藉此重申加入TPP對台灣未來經貿命脈之重要性。
為回應「318學運」關於「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之訴求,朝野兩黨分別迅速地將「民間版」及「政院版」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於今年4月間函送立法院待審。然而時至今日,該法案不僅未曾送交委員會審查,其立法完成之日更是遙遙無期。仔細探究背後的因素,除了政治上的權謀算計之外,兩版本間歧意之大,亦是無可置否的原因之一。「民間版」的審查機制不僅對行政權有較嚴苛的限制,更輕忽其對台灣國際經貿現狀的實質影響。
民間版草案第十二條的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乃是建制於類似美國「促進貿易授權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期間限制的概念之上,依據TPA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必須在代表國家啟動貿易談判前90天通知「眾議院」(Congress)關於其欲與任何新國家進行貿易協商的意向,以便眾議院在此期間廣納相關意見及評論。值得注意的是,TPA機制事實上已於2007年失效,USTR至今仍自發性地「準用TPA」相關程序規定,其目的是讓自2005年及開始協商的「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能夠繼續適用TPA包裹式表決的機制。
TPA期間限制的規定在日本申請加入TPP時形成一個值得我們關注的案例。USTR於2013年4月24日通知眾議院關於日本入會申請的意向,在「準用TPA」的機制下,這將啟動90天的評論彙集期間,因此USTR於2013年7月23日以前不得與日本開始談判。一般預期TPP的其他會員國可以在2013年7月23日以前與日本開始進行談判協商。值得注意的是,TPP不成文的內規禁止這樣的行為。雖然對新成員加入的條件及程序從來沒有正式明文的規定,但TPP現行的工作法則要求「每一個」會員國必須完成其內國法對新會員國的批准程序,方能許可新會員國加入並取得完整的會員國權利與義務。TPP與會成員在秘魯會談期間,討論日本加入的時機時,才注意到美國僅能在吉隆坡會談的最後一日(2013年7月24日)開始與日本進行相關的協商會談;而進一步適用TPP前述內規後,更表示其他會員國亦不得於2013年7月23日以前與日本啟動相關協商。繁複商談後提出的解決方案是,指定吉隆坡會談的最後一天為「日本日」(Japan Day),將所有關於日本入會討論的議題都排定於該日議程,以便加速其入會協商的進程。
台灣,在正視自身處於全球經貿現況處境艱困的現實下,正積極展開申請加入TPP的作業程序。在中國大陸申請加入TPP的意願尚未明朗的前提下,我們應該可以合理假設,中國大陸在我國之TPP入會申請許可後才申請加入TPP,並且我國通過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採用民間版第十二條,簽署兩岸協定前需經180日的期間規定,於此情形下參造前述美日案例,進一步適用TPP不成文內規的結果即是﹣所有TPP會員國皆需等待我國履行該180日的期間規定,方得准許大陸入會。在美日案例中,TPP其他會員國採行折中的解決方案是對兩國經貿實力現實的妥協。我國經貿實力與美日兩國顯著的差距已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如果我們在艱困的國際經貿現實中,於兩岸監督條例針對特定目標(中國大陸)並且不區分議題事項(經貿,文化與政治等一體適用),採行較美國TPA更為嚴苛的180天的審查期日規定,在TPP現行架構下,導致其他會員國亦須聯動性地適用我國之審查期日規定,方得完成對大陸申請入會的批示程序,可以合理的預期,該規定的採行,將降低其他會員國張臂歡迎我方入會的意願,更將實質上增加我方申請加入TPP的困難度。
英國,與台灣同屬以一介島國之姿,面對一海相鄰的歐陸經濟體,然而其眼光格局從不僅侷限於英吉利海峽對岸的舉措,而是環諸四海,觀瞻國際情勢,充分發揮島國經濟體靈活的特性。服貿協議的簽訂,除了讓台灣驗證兩岸事務的敏感性,同時也重新喚醒台灣民眾對公共議題關注的熱情。然而,我們若在持續聚焦於兩岸事務、放大雙邊影響的同時,輕忽兩岸事務對國際情勢更迭的聯動影響,似乎便失去了對周遭環境自我省察的能力,對身處島國經濟體宿命的我們,其危險性自是不言可喻。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為回應「318學運」關於「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之訴求,朝野兩黨分別迅速地將「民間版」及「政院版」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於今年4月間函送立法院待審。然而時至今日,該法案不僅未曾送交委員會審查,其立法完成之日更是遙遙無期。仔細探究背後的因素,除了政治上的權謀算計之外,兩版本間歧意之大,亦是無可置否的原因之一。「民間版」的審查機制不僅對行政權有較嚴苛的限制,更輕忽其對台灣國際經貿現狀的實質影響。
民間版草案第十二條的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乃是建制於類似美國「促進貿易授權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期間限制的概念之上,依據TPA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必須在代表國家啟動貿易談判前90天通知「眾議院」(Congress)關於其欲與任何新國家進行貿易協商的意向,以便眾議院在此期間廣納相關意見及評論。值得注意的是,TPA機制事實上已於2007年失效,USTR至今仍自發性地「準用TPA」相關程序規定,其目的是讓自2005年及開始協商的「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能夠繼續適用TPA包裹式表決的機制。
TPA期間限制的規定在日本申請加入TPP時形成一個值得我們關注的案例。USTR於2013年4月24日通知眾議院關於日本入會申請的意向,在「準用TPA」的機制下,這將啟動90天的評論彙集期間,因此USTR於2013年7月23日以前不得與日本開始談判。一般預期TPP的其他會員國可以在2013年7月23日以前與日本開始進行談判協商。值得注意的是,TPP不成文的內規禁止這樣的行為。雖然對新成員加入的條件及程序從來沒有正式明文的規定,但TPP現行的工作法則要求「每一個」會員國必須完成其內國法對新會員國的批准程序,方能許可新會員國加入並取得完整的會員國權利與義務。TPP與會成員在秘魯會談期間,討論日本加入的時機時,才注意到美國僅能在吉隆坡會談的最後一日(2013年7月24日)開始與日本進行相關的協商會談;而進一步適用TPP前述內規後,更表示其他會員國亦不得於2013年7月23日以前與日本啟動相關協商。繁複商談後提出的解決方案是,指定吉隆坡會談的最後一天為「日本日」(Japan Day),將所有關於日本入會討論的議題都排定於該日議程,以便加速其入會協商的進程。
台灣,在正視自身處於全球經貿現況處境艱困的現實下,正積極展開申請加入TPP的作業程序。在中國大陸申請加入TPP的意願尚未明朗的前提下,我們應該可以合理假設,中國大陸在我國之TPP入會申請許可後才申請加入TPP,並且我國通過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採用民間版第十二條,簽署兩岸協定前需經180日的期間規定,於此情形下參造前述美日案例,進一步適用TPP不成文內規的結果即是﹣所有TPP會員國皆需等待我國履行該180日的期間規定,方得准許大陸入會。在美日案例中,TPP其他會員國採行折中的解決方案是對兩國經貿實力現實的妥協。我國經貿實力與美日兩國顯著的差距已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如果我們在艱困的國際經貿現實中,於兩岸監督條例針對特定目標(中國大陸)並且不區分議題事項(經貿,文化與政治等一體適用),採行較美國TPA更為嚴苛的180天的審查期日規定,在TPP現行架構下,導致其他會員國亦須聯動性地適用我國之審查期日規定,方得完成對大陸申請入會的批示程序,可以合理的預期,該規定的採行,將降低其他會員國張臂歡迎我方入會的意願,更將實質上增加我方申請加入TPP的困難度。
英國,與台灣同屬以一介島國之姿,面對一海相鄰的歐陸經濟體,然而其眼光格局從不僅侷限於英吉利海峽對岸的舉措,而是環諸四海,觀瞻國際情勢,充分發揮島國經濟體靈活的特性。服貿協議的簽訂,除了讓台灣驗證兩岸事務的敏感性,同時也重新喚醒台灣民眾對公共議題關注的熱情。然而,我們若在持續聚焦於兩岸事務、放大雙邊影響的同時,輕忽兩岸事務對國際情勢更迭的聯動影響,似乎便失去了對周遭環境自我省察的能力,對身處島國經濟體宿命的我們,其危險性自是不言可喻。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