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新會期甫開議,即聞某些立委正在積極連署提案廢除遺產及贈與稅,希望能在本會期內進行討論並完成審議,此一舉動對財政部規畫中的遺贈稅改革將形成莫大的壓力。遺贈稅改革本來就是我國整套「財政改革方案」中之一重要項目,其內容包括簡化課稅級距、調降最高邊際稅率、擴大課稅基礎、以及合併使用免稅額度等,長期目標則是建立「終生財富移轉稅制」。財政部雖然曾於日前釋出風向球,未來遺贈稅最高稅率,除依財改方案建議調降為百分之四十外,亦有可能降至百分之三十甚或百分之二十五,但顯然即使如此仍未能滿足立法委員的要求。為免立法院在選舉的惡質生態下,再次假借討好選民之名,草率作出廢除遺贈稅的決議,我們於此鄭重呼籲全民用「社會公義」的力量,抵制這些立委們的不當提案,並作為支持財政部逐步推動合理改革的後盾。

其實,當美國在二○○○年開始討論遺贈稅的改革與廢除時,我國許多工商界的有錢人,即在阿扁總統召集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經發會)中,正式提議要求財政部廢止遺贈稅的課徵。所幸,因為經發會採用「共識決」,只要有任何一位委員反對,該提案即不成決議,自然亦就不構成對政府政策的約束,廢除遺贈稅之爭從而才暫告平息。

惟自此以後,廢除遺贈稅之爭就不斷地在工商界中蔓延,匯聚成龐大的遊說壓力,造成行政院施政改革上的困擾與負擔。為了審慎討論我國的財政問題與因應之道,幾年前,財政部還特地成立了為期一年的「財政改革委員會(財改會),將我國財政收支二方面的問題作一番全盤性的檢討,最後經過議決而擬定出整套的「財政改革方案」,其中當然也包括了遺產贈與稅的改革與應否廢除的有關議題在內。由於財改會的研究報告與討論具有專業性與整體性的考量,前述立委們所提出的相關問題,在會中皆經過多次反覆的討論與辯證,是故立委們在提案前,允宜先花點時間閱讀或了解財改會的報告,以免受到一些似是而非論調的影響,作出錯誤偏頗的修法決議,造成國家租稅體制的傷害。

首先,遺贈稅的課稅目的係為防止社會財富過度集中化以及代際間移轉所造成的分配不均問題。基此,我國不但採用累進稅率,更捨棄分遺產稅(即繼承稅)制不用而採行總遺產稅制,其無非是為了強化遺贈稅課徵的重分配功能與效果。根據基本的租稅理論可知,一個以達成分配公平為目的的課稅,通常皆不可避免地須要付出扭曲資源配置效率或增加稽徵行政成本的代價。我們當然知道有錢人為了逃避遺贈稅負,可能在生前即花很多時間與金錢預先做好分散財產的規畫,其中當然包括將財富移轉到海外,以隱匿真實的課稅資訊。但降低或廢除遺贈稅的考量,重要的是在於效率與公平這二大價值目標間的政策抉擇。近幾年,我國所得分配不均逐漸擴大,貧富差距日益懸殊,此時是否適合在改革的作為上,一舉將遺贈稅完全廢除?我們認為社會輿論一定難以接受如此劇變的作法,而這也是財改會最後決定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改進現行遺贈稅的課徵效率而不輕言廢除遺贈稅的原因。或曰目前繳納遺贈稅者大約僅占所有申報者的百分之五,並無法課到真正的有錢人,但不可否認地,被課到稅的這些人仍然代表了社會中較富有的一群,不論它是不知道或者來不及做好租稅規畫才被課到稅,遺贈稅的社會意義仍然存在。

其次,所得稅與遺贈稅二者應該併同檢討,作整體性的稅改規畫。由於此二稅目的課稅目的一致,皆強調所得與財富的重分配功能,是故相互間的變動與影響乃不可分割。我國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雖為百分之四十,但因為減免稅過於浮濫,致使累進課稅的重分配效果與公平性大打折扣。如今,若再將遺贈稅大幅調降甚或廢除,則表示不論對生前或死後,課稅的社會性目的皆將無所達成。換言之,如果所得稅的重分配效果或公平性能夠提高,則遺贈稅作為「前後」課稅防線的必要性乃隨之降低,從而調降稅率或廢除課稅的改革空間反而更大。至於,有立委主張遺贈稅與所得稅二者乃重複課稅,此僅徒然表示其對租稅專業的無知而已,不值一駁。

最後,稅改乃係政府最須「本土化」的一項政策作為,在借鏡或參考國外經驗時,千萬不能囫圇吞棗。各國稅制的演變,不但有其不同的歷史、社會與文化背景,更有其客觀發展條件的差異。姑且不論遺贈稅的調降或廢除可否吸引國人資金回流,重要的是國內的投資環境「利基何在?」同樣地,姑且不論遺贈稅的調降或廢除可否提高財富運用的效率,重要的是我國政府的財政能力是否足以支撐?尤有甚者,正當國內輿論對「M型社會」的質疑與擔憂日益增加之時,我們固然不反對對遺贈稅作適度的改革,但卻堅信「社會公義」仍應是改革的基本原則與最後底線。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6年3月14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