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十月施行,地檢署的起訴書,擬不公開被告姓名、年紀、地址等,改以符號○○○代替,導致許多媒體批評,認為忽視民眾知的權益,媒體將無法發揮監督政府及警世效果。其中也有不少司法官認為矯枉過正。然而,本文認為,法務部堅持起訴書不公開部分資訊的行為,合法合情合理,應予支持。

問題的關鍵在於「起訴書」、「避免先入為主的偏見」,這是基本人權。

的確,在訴訟法上,有所謂的審判公開原則,認為判決應該公開,才能讓大眾監督其公平性,避免秘密審判帶來的流弊。就此而言,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果限制被告身分等資料的公開,可能有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問題。

然而,起訴與審判是不同的。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確定前被告都應推定無罪,起訴書所記載的事項,只是檢察官的單方說法,並不是已確定犯罪事實,即使起訴定罪率高的日本,也沒有辦法保證百分之百的起訴確定率,如果專以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就加以大肆報導,對於被告而言,形同被民意審判,未必公平;再退一步說,即使是審判公開,在先進國家如英美,也不容許「未審先判」、「有先入為主的偏見」,所以英美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起訴書根本不會記載犯罪事實,在審判中對於法庭之內的報導也受到限制,記者甚至不能拍照攝影,只能透過畫家作畫來呈現開庭場景,若有形成「先入為主偏見」的情事,甚至連陪審團都必須全面更換。

台灣的法律和英美有些不同,並未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規定的起訴書應記載事項中,明定了「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換言之,這些資訊,是為了讓法院辨別當事人真正性,所以必須記載。雖然如此,法律仍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及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偏見」的精神仍與英美一致。

而且起訴書的對象是管轄法院,理論上也不應該被不相干的媒體拿到,因此記載完整有其必要。相對而言,媒體不是法院,拿到起訴書,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就必須考量其資料之使用,是否會過度侵犯當事人的人格權。一個簡單的判斷,法院有必要知道被告的身分證字號,以辨別被告之真正性及同一性,媒體,就算知悉,難道應該報導出來嗎?公眾雖有知的權利,但知的權利並不代表未審先判,也不應成為他人肉搜的幫助犯。起訴書如果對外公開,其記載的內容,足以呈現「事件或事實」的情況即可,不必涉及具體當事人的身分。至於法院的判決,基於審判公開、判決書公開等原則,為了讓公眾可以監督司法判決,在公開的程度上應與起訴書不同,有必要更為詳盡。

整體而言,起訴書與判決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資訊對外不應過度提供。為保障人權,維護審判公平,法務部在保護個人資料不外洩的前提下採取的遮蔽做法,應予支持。惟具體的實施方式,仍應顧及起訴事實的完整性。依法律規定,資料固然須經處理且達到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程度,但也不宜過度處理致事實不明。舉例而言,「○○○殺○○○」,到[底是某甲殺某乙,還是某甲是自殺的?法務部遮蔽訊息的方式,或許可採取更彈性一點的方式,以「某甲」、「某乙」等代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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