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生命、財產應予保障乃憲法明訂之權益,亦為普世之價值,政府既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義務,當災害發生時,儘速救助災民,勇於承擔責任,才是應有之作為與態度,然而從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市府避而不談其責任,不斷利用媒體向大眾傳遞中央政府冷血、經濟部督管不力等印象,砲打中央時,尤不忘強調陳菊市長三十多小時未闔眼、流淚慰問災民等造神運動,似乎市府全然無責。惟隨著檢調單位的介入,事實勝於雄辯,市府自始即知肇禍管線之存在,且向廠商收取道路使用費,峰迴路轉,陳菊市長鞠道歉,並以四位市府高官請辭抵擋外界之壓力。

在政治口水之外,市府以個資法為由,不公開傷亡與失蹤名單,家屬只能奔波在各醫院自力救濟,恐矯枉過正。按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辦理災害救助;為辦理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社會救助法訂有明文。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則規定公務機關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可將該個資予以利用(公開)。以日前發生之澎湖復興航空空難事件觀之,遇難者名單公開與否曾引發爭執,法務部長羅瑩雪認為空難屬於重大災難事故,可以排除在個資法適用之外。

綜上,不論重大災難事故是否排除個資法之適用,高雄市政府於災難發生時可蒐集個人資料,彙整災難傷亡、失蹤人之名單,並予以公開,而無違法之虞。該府以請民眾向1999指名查詢傷亡名單代替主動公開傷亡名單方式,雖難謂違法,但當下卻傷害了家屬情感。

光明與陰暗伴隨,城市發展的光明面下,存在許多工業發展帶來的問題,看得到的霾害,聽得到的工業燥音,聞得到的刺鼻臭味,及多數人不知的缺失。高雄市以工業起家,產業發展以工業為主軸,從化學肥料、加工出口區到石化產業,發展路徑與臺灣其他城市不同,對於埋藏在地底下的各類管線更應確實掌握,道路開挖管理乃地方政府之權責,何況高市府2009年以「地下管線電腦數位化」獲得「政府品質服務獎」,如今看來,甚為諷刺。

氣爆事件的發生,在救災與重建之外,政府應重新檢視埋藏在陰暗下不為人知或疏忽的事項,包括地下管線掌握之不全、高壓氣體外洩處理SOP是否健全、廠商與消防人員警覺性訓練是否不足、個資法下災難傷亡失蹤人名單公開方式、箱涵驗收有無人謀不臧、違法失職等情事,至於賠償責任則以事實為基礎,該誰負責,就由誰負責,逝去的生命已難追回,中央與地方應共同維護倖存者之生命與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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