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正式對外通報:「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外界對此,除了強調「刑不上常委」外,亦有認為沒說「違法」且處理程序為「立案審查」,意謂周案將是共黨「清理門風」的家務事,不一定會進入司法程序。

與此同時,中共還宣布在10月舉行四中全會時,將以「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重大議題。然而,中國大陸黨國體制下建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目前在實踐上所面臨的難題,在於法規往往欠缺「明確性」和「可預測性」這兩項最基本的法治要件。也因此,各界對於通報中的用詞才需要進一步解讀,且容有較大的「解讀」空間。

儘管中共的上述通報稱對周永康的「立案審查」有所「依據」,但在其「黨章」的規定中,卻只有「檢查」和「立案檢查」。同樣地,在前述中共《檢查工作條例》的規定中,雖定有「立案」的規定,但卻是需追究黨紀責任而進行「調查」的先行程序,且於調查終結後都要移送「審理」。

規定經常不堪檢驗

換言之,上述通報中所稱的「立案審查」究竟是何者程序?其是依據《黨章》或《檢查工作條例》?卻皆未能明確得知。事實上,中共在1997年將「依法治國」定為治國方略後,固然正式對外宣稱處理方式時增加了「依據」某某法律規章的「有關規定」之敘述,但究竟係依據某某法律規章的哪些條文?卻經常經不起「檢查」。

中共「黨章」中有:「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的規定,此固然可視為是原則性的規定,更具體的「立案檢查」程序或實體規範,則規定在《檢查工作條例》中。因此,《檢查工作條例》中以專章明定「立案」相關程序,其要旨則在於第17條明定的「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且最主要還是針對具有官員身分的幹部黨員之違紀問題。

然而,兩年前召開十八大後,周永康已卸下中央政治局常委及相關職務,對其涉及違紀問題進行調查的「立案」,似乎應依據《檢查工作條例》第17條第4款:「不是幹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未設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而非由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或許日前中央紀委的「立案審查」已是決定做出何種黨紀處分的最後階段,但這個名詞出現的「依據」,確實不在《黨章》和《檢查工作條例》中。

從法制進步到法治

中共從只講「法制」而不能講「法治」,進展到建構迥異於西方法治觀念的社會主義法治,可謂歷經無法無天的文革浩劫與改革開放和世界接軌後,已對法治觀念獲得啟蒙。然而,從周永康案的處理過程來看,未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首一要務,應是先完備黨內法制,進而提升「依法治黨」過程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作者為國民黨大陸事務部主任)

【1030804 本文刊登旺報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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