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前日通過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針對台北市捷運新店美河市聯合開發案,涉及逾法強制徵收人民土地,與開發商合謀,將徵收之土地興建大樓,分配或出售與一般私人使用,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意旨等。則本案提高層次至人民財產權保障與公私權益分配失衡等問題。由於原提案委員馬以工、李復甸、林鉅鋃等,期該釋憲案結果,得延續美河市之查案,與監委提名人有關者,前捷運局長范良銹、前北市府副秘書長薛春明,如獲立法院通過成為監委,希望能遵守迴避、自律原則,則又提升制憲政問題。

以監察院公元2012年調查報告「台北捷運新店線美河市聯合開發案」顯示,台北市政府向民眾徵收土地後,興建16棟大樓出售私人,違反彼時的 “大眾捷運法”及相關土地徵收法令,曾據以糾正台北市府並彈劾前台北市捷運工程局長,乃台北市政府擁有高達99.35%的聯合開發基地面積,竟與僅擁有0.65%基地面積的投資人(日勝生建設公司)簽訂聯合開發投資契約,興建16棟共2220戶建物對外出售,有爭議者,係該99.35%的聯合開發基地的取得,為台北市政府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而來,依行政法上必要性原則,該基地就是供捷運之用。任意擴大徵收,蓋住宅大樓而出售,就是手段與目的不合,不僅違反行政法上必要性的原則,如再以行政裁量權,對原地主給付的少,對日勝生給的多,曲解捷運人工地盤不計入建蔽率計算,為擴大蓋樓戶數,致公私權益分配失衡,似與憲法所維護的比例原則有相違背。

關於監察權行使的部分,其對行政裁量權的違失或偏頗,均有所窮,對事的糾正案,行政上圖利部分,本來就很難証明,公益與經濟上的爭戰,中外每日均發生,對人的彈劾案,除非一翻兩瞪眼,查獲承辦官員收賄的直接證據,如像葉世文案一般,否則最後能有降職、改敘的處分,已難能可貴了。

觀諸監察院彈劾史,在二十八年前,民國七十五年間監察院對十信超貸案件之弊案,經財政、司法聯席會之決議,通過監察委員所提之糾正案後,在彈劾案尚未提起前,兩位前、後任財政部長,已主動提出辭呈。

但那時代已過,監察權逐漸式微,以監察院公布第4 屆彈劾案被彈劾人涉有貪污之案件一覽表揭示,被撤職或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議者,均為貪污、收受賄絡、公然索賄,而罪證確鑿公務員;其餘被記過、降職、改敘者,仍享有公務員資格,及其他退休的福利。試想,葉世文已坦承索賄,已遭桃園縣政府撤職,如再被彈劾,豈非多此一舉? 所以,美河市的開發案,在未有高級官員涉案收賄,被舉報前,人影響事,對行政裁量權任意擴大,很難予以糾正成功,更遑論因行政裁量偏頗所引發的圖利罪。於此,公法上的比例原則、必要性的原則,成為監察權的最後救濟手段,故有提名通過後,應迴避查案的呼籲。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解釋,係因台北市文林苑案的拆遷而來,針對都市更新過程,容易侵害憲法上的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頗多精闢論述。但該解釋並未就,都市更新、土地徵收的公益要素,予以衡量闡述,公益要素下個人、群體、社群的利益,也必然包括開發商及在地公民的利益在內,需有誘因,伴隨成長的期許,社會才能進步,正如新北市的公辦都更,到現在一件都無成,乃因毫無誘因的結果;而大埔拆遷案,經行政法院判處勝訴後,苗栗縣長即提出:台灣經濟展怎麼辦?筆者於此提出,未來哪麼多的都更,怎麼辦?

希望這次美河市的釋憲案,一舉解決長久沉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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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103.07.2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