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份失業率攀升至百分之四點五三,失業人數達四十四萬二千人。行政院主計處預測未來二至三個月,隨著畢業生投入就業市場而突破百分之五。全年估計失業率為百分之四點一,這將是民國四十一年以來最高水準。

為解決日漸惡化的失業問題,部份學者專建議政府修改勞動法令,其中有關『勞動基準法』中,基本工資、工作時間、勞工退休金制度規定的修法。

由經濟政策而言,解決失業問題可從兩方面著手,一為個體經濟面,另一為總體經濟面。後者係由改善企業投資環境及強化企業競爭力,以促進就業需求,創造就業機會方面著手,所採取的財金、產業、貿易等政策。而個體個之經濟政策,係由改善勞動市場結構,以創造就業,間接提升企業競爭力。

主張修改勞基法,取消第二十一條基本工資及第三十條法定工時規定之學者專家,主要係由自由經濟之市場機能的考量,希藉此刪除『不合時宜』而扭曲勞雇制度,使勞動市場供需機制僵化之現象。

就基本工資而言,工資既為勞動市場供給及需求雙方共同決定,若設定基本工資,即勞動市場中訂定最低工資水準,形成工資向下調整之極限。顯而易見者,基本工資的存在,當然扭曲勞動市場機制。

如果就基本工資在台灣實施的歷史觀之,自民國四十四年起,就有『基本工資暫行辦法』,立法旨意在於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條件。自從七十三年勞基法頒布實施後,基本工資的重要性更為凸顯,不但年年調整,而且在全民健保、勞工保險、規劃中之國民年金保險、及外勞薪資決定上,基本工資所扮演的角色益形重要。

近年來,隨著經濟不景氣惡化,失業人口不斷增加,再加上中國大陸經濟快速成長,低廉工資吸引許多企業外移至大陸設廠投資,更使失業問題更加嚴重。因此不但部份經濟學者主張取消基本工資,而且正在舉行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亦將修改勞動法規,健全勞資關係,擴大勞動參與,列入解決高失業率問題之討論題綱,可見該主張之重要性。

然而,是否一定要廢除勞基法第二十一條基本工資之規定,頗值得斟酌。若有適當替代方案,不但可避免修法手續,而且可降低勞工之反對壓力。而由工業化國家英、美兩國實施基本工資之經驗,不乏可資借鏡之處。

以英國為例,一九七○年代,為提升工會力量,英國國會立法強化工會制度,增加工會會員,結果勞資關係卻受風潮不斷影響而未見改善。反而因企業關廠家數增加,而使結構性失業攀升。迫使英國政府於一九七九年後,採取一連串的立法行動,以解決勞資關係爭議。

英國政府並且認為基本工資之存在,係使失業惡化主因,因此於一九八六年,在『工資法案』中,取消21歲以下之勞工基本工資適用規定,俾使企業雇主以較低工資雇用較缺乏技術及經驗的年輕勞工。尤有進者,一九九三年之『工會改革與就業權利法案』更廢除基本工資規定。

然而,英國在一九九○年代之失業率並不因基本工資取消而下降,相反的,勞工都普遍受到低於生產力之工資待遇。這就是為何一九九七年英國工黨執政後,針對長期結構性失業問題,提出『新協定』(New Deals)計畫時,再次恢復基本工資規定。不過值得注意者,該工資水準係經過精密計算且極為低的水準,並允許不同年齡層享有不同水準值。此外,該計畫亦有許多協助失業者就業之措施,使得失業問題大幅改善。

美國經驗而言,根據美國勞工部統計資料顯示,基本工資水準由一九七八年每小時六點五美元高峰,逐年下降至一九八九年約四點六美元低谷,然後再波浪起伏調整。一九九九年之最低工資水準約等於一九九一年之水準,為五點二美元可見基本工資是隨經濟情勢及勞動市場狀況而自由調整。

由以上分析,解決基本工資問題,應由勞委會審議委員會調降工資水準著手即可,而不必勞動政府修改勞基法,才是根本解決降低勞動成本之策。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7.28青年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