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廣東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廣集修草》),最受矚目的是內容增加了集體協商、爭議處理等內容,未來企業職工可向企業申請工資集體協商。此舉引發包括台商及港商嚴重的關切,並提出反對意見。本文欲就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制度提出簡要的研析。
一個國家的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發展,必定與一個國家所處的時代密切相關,與一個國家的社會、政治、文化和經濟發展水平息息相關,與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發展、與經濟全球化的建立與發展密切相關。歐美先進國家經歷劇烈的勞資對立之後,1921年德國頒佈《勞動協約法》起,各國紛紛訂立類似的規範,約在百年前就有集體契約與集體協商制度。
近年來,大陸經濟快速起飛,勞資雙方對於應有薪資、勞動條件的差異性日益提高,屢屢發生爭議事件,尤其以製造業為主的台商更是首當其衝,縱然寶成東莞事件的導火線是由社保問題所引發,但後續事端擴大也與累積的勞資爭議息息相關。
大陸各地集體罷工、圍廠抗爭事件層出不窮,威脅到社會的和諧安定,中國大陸政府近年相當重視此一議題,「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到: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規範勞務派遣工和企業裁員行為。完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著力提高小企業和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擴大集體合同覆蓋面。
各地紛紛出臺相關地方法規,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的規範逐步普及。截至2013年年底,全大陸共簽訂集體合同242萬份,覆蓋企業632.9萬家,覆蓋職工近2.9億人;全大陸有27個省(區、市)出臺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身為製造業重要基地且屬勞工抗爭事件頻繁的廣東省,在此時推出集體協商與爭議處理規範,實有不得不為的壓力。
然而,此一涉及協調集體勞動關係的制度,即使大陸不乏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但仍缺乏完整且明確的立法規範,甚至連法律位階較低的國務院行政法規都付之闕如,更遑論全國性的集體合同制度。因此,有關於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的制度存在嚴重的缺漏。尤有甚者,各地方政府在處理集體勞動紛爭時,態度多偏向資方,未能以中立者的角色調解雙方的爭端,有時還會以公權力介入,以警察鎮壓或行政權管制,迫使勞方退讓。加上,大陸工會與一般國家工會不同,帶有國家或黨的勢力,法律上工會雖代表勞方力量,惟實務運作卻未能充分體現勞方聲音。
值得注意的是,這2年大陸集體勞動抗爭事件漸趨激烈,顯示原有的規範體系已經無法因應。今年李克強總理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二次將工資集體協商列入政府工作報告,其指出:要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有意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立法儘速排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議程,確立工資集體協商的法律地位。加上大陸人大與工會系統頻頻對此議題提出呼應,可見建立完善的集體協商等制度儼然已是中國大陸未來的趨勢。
以製造業為主台商應正視此一趨勢,未來恐難以仰賴透過黨政關係解決勞資爭議的處理模式,此可由之前寶成事件看出端倪,建議台商應儘早提出因應對策。
(本文轉載於103年7月11日工商時報論壇)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一個國家的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發展,必定與一個國家所處的時代密切相關,與一個國家的社會、政治、文化和經濟發展水平息息相關,與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發展、與經濟全球化的建立與發展密切相關。歐美先進國家經歷劇烈的勞資對立之後,1921年德國頒佈《勞動協約法》起,各國紛紛訂立類似的規範,約在百年前就有集體契約與集體協商制度。
近年來,大陸經濟快速起飛,勞資雙方對於應有薪資、勞動條件的差異性日益提高,屢屢發生爭議事件,尤其以製造業為主的台商更是首當其衝,縱然寶成東莞事件的導火線是由社保問題所引發,但後續事端擴大也與累積的勞資爭議息息相關。
大陸各地集體罷工、圍廠抗爭事件層出不窮,威脅到社會的和諧安定,中國大陸政府近年相當重視此一議題,「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到: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規範勞務派遣工和企業裁員行為。完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著力提高小企業和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擴大集體合同覆蓋面。
各地紛紛出臺相關地方法規,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的規範逐步普及。截至2013年年底,全大陸共簽訂集體合同242萬份,覆蓋企業632.9萬家,覆蓋職工近2.9億人;全大陸有27個省(區、市)出臺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身為製造業重要基地且屬勞工抗爭事件頻繁的廣東省,在此時推出集體協商與爭議處理規範,實有不得不為的壓力。
然而,此一涉及協調集體勞動關係的制度,即使大陸不乏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但仍缺乏完整且明確的立法規範,甚至連法律位階較低的國務院行政法規都付之闕如,更遑論全國性的集體合同制度。因此,有關於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的制度存在嚴重的缺漏。尤有甚者,各地方政府在處理集體勞動紛爭時,態度多偏向資方,未能以中立者的角色調解雙方的爭端,有時還會以公權力介入,以警察鎮壓或行政權管制,迫使勞方退讓。加上,大陸工會與一般國家工會不同,帶有國家或黨的勢力,法律上工會雖代表勞方力量,惟實務運作卻未能充分體現勞方聲音。
值得注意的是,這2年大陸集體勞動抗爭事件漸趨激烈,顯示原有的規範體系已經無法因應。今年李克強總理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二次將工資集體協商列入政府工作報告,其指出:要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有意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立法儘速排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議程,確立工資集體協商的法律地位。加上大陸人大與工會系統頻頻對此議題提出呼應,可見建立完善的集體協商等制度儼然已是中國大陸未來的趨勢。
以製造業為主台商應正視此一趨勢,未來恐難以仰賴透過黨政關係解決勞資爭議的處理模式,此可由之前寶成事件看出端倪,建議台商應儘早提出因應對策。
(本文轉載於103年7月11日工商時報論壇)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