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最近力推「金融業進口替代方案」。為落實該方案,正研擬法規鬆綁,金融機構只要提出完整的計畫,申請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的業務或計算模型,將儘速核准。我們肯定金管會的努力,但除此之外,更應有積極作為。
首先,朝負面表列開放。我國在金融業務的監理上,多採取正面表列且須事前核准的監理方式,因此業者在拓展業務或進行轉投資活動時,都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對照香港及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多採負面表列:只要法規沒說不能做的全部都可以做,不用再事前報備。建議未來修法,並搭配合理的監理標準,如以負面表列的監理方式取代正面表列,以利業者遵循;尤有甚者,可考慮以指標的方式取代人為監理,例如透過資本適足率及相關的財務指標進行控管。
其次,應針對特定期間、特定所得實施資金特赦。目前對於資金來源及用途限制仍多,加上回台資金可能存在查稅問題,而在香港或新加坡幾乎不會對高資產的專業投資人(對台灣來說大多為台商)查稅,要誘導資金回台有其難度。
金管會在思索推動金融業進口替代方案的同時,為避免金融業高資產客戶產生查稅疑慮,可以協調財政部進行相關稅制調整,例如設定在一段期間(以一季或半年為限),台商海外所得匯回可全面租稅減免(資金特赦),如此才有吸引海外資金回台的誘因。
最後及最重要,善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金融開放。示範區是透過全境虛擬的概念,擴大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的業務及金融商品,來吸引海外資金回台投資;特別是在OSU部分,除可讓證券商提供現有客戶更多服務外,不但讓海外資金回流,也可進一步開發外國客戶,創造更大的營收及獲利空間,塑造區域資產管理中心環境。
只是這樣良好的政策,實務上仍存在諸多限制,例如針對外人投資的開放項目,局限於外幣商品及業務,只要涉及新台幣的商品和業務一概不准承作;限制證券商不得在OSU銷售未核備境外基金及固定收益等產品予本國專業投資人,以及限制證券商承作資產管理業務等等,使得開放的美意大打折扣。建議金管會及央行應讓示範區有更多的創新及發展的業務,掌握在示範區的架構下,先試先行。留錢、留人,吸錢、吸人,就不會有悶經濟。
(本文刊載於2014年6月27日聯合報)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首先,朝負面表列開放。我國在金融業務的監理上,多採取正面表列且須事前核准的監理方式,因此業者在拓展業務或進行轉投資活動時,都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對照香港及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多採負面表列:只要法規沒說不能做的全部都可以做,不用再事前報備。建議未來修法,並搭配合理的監理標準,如以負面表列的監理方式取代正面表列,以利業者遵循;尤有甚者,可考慮以指標的方式取代人為監理,例如透過資本適足率及相關的財務指標進行控管。
其次,應針對特定期間、特定所得實施資金特赦。目前對於資金來源及用途限制仍多,加上回台資金可能存在查稅問題,而在香港或新加坡幾乎不會對高資產的專業投資人(對台灣來說大多為台商)查稅,要誘導資金回台有其難度。
金管會在思索推動金融業進口替代方案的同時,為避免金融業高資產客戶產生查稅疑慮,可以協調財政部進行相關稅制調整,例如設定在一段期間(以一季或半年為限),台商海外所得匯回可全面租稅減免(資金特赦),如此才有吸引海外資金回台的誘因。
最後及最重要,善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金融開放。示範區是透過全境虛擬的概念,擴大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的業務及金融商品,來吸引海外資金回台投資;特別是在OSU部分,除可讓證券商提供現有客戶更多服務外,不但讓海外資金回流,也可進一步開發外國客戶,創造更大的營收及獲利空間,塑造區域資產管理中心環境。
只是這樣良好的政策,實務上仍存在諸多限制,例如針對外人投資的開放項目,局限於外幣商品及業務,只要涉及新台幣的商品和業務一概不准承作;限制證券商不得在OSU銷售未核備境外基金及固定收益等產品予本國專業投資人,以及限制證券商承作資產管理業務等等,使得開放的美意大打折扣。建議金管會及央行應讓示範區有更多的創新及發展的業務,掌握在示範區的架構下,先試先行。留錢、留人,吸錢、吸人,就不會有悶經濟。
(本文刊載於2014年6月27日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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