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舉行『考試委員同意權公聽會』後, 民進黨團指出,提名考試委員含正副院長共21名被提名人中, 共有7至8人,都跟國民黨或其智庫有密切關 係,所以考試院不該淪為黨職人員酬庸的疏洪道,甚至變成國民黨智庫的退輔會。 對此,我有幾點不同的思維:
一、考試委員提名,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的立法目的,本來就是借重政府部門與學術部門的菁英,所以多數來自學術界,以及政府部門,代表借重國家培養人才的搖籃;只要提名人選符合法律規範,反而更能增加官、學更加緊密結合。
二、立法院應該訴求的是如何有效監督; 立法院應該思考如何修改考試院組織法,要求建立每年『施政報告』制度,尤其向國會與人民說明其推動考試與銓敘業務之事項;並強化立法院對其監督機制才是良策。
三、 考試權是獨立的準行政權,本來就應該具有豐富的行政經驗,否則如何領導全國公務人員;同時,考試委員也不該單純學者,必須時常關心國家暸解政策 ,否則如何引導全國公務人員的脈動。
四、立法院黨團如要在意提名人的出身,則應注重考試院專責『公務人員任用考試』與『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惟提名考試委員均以公務人員考試為主,缺乏專技考試委員,未來宜修改考試院組織法增加相關資格。
事實上,考試權獨立不僅是我國傳統政府權力的特色,更是世界上考試取才與避免行政干預的特殊作法;我認為同意權行使除了社會大眾對於人選高度關心以外;也應該對於未來考試院的政策與法制加以深究,甚至同意權行使時,更應追究考試委員對於考試業務的想法;畢竟,民進黨團所指出這7至8人,反而是對考試制度、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制的專家。亦即追究提名人對於考試改革與考試法制的想法,才是國家之福。例如: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是否宜對政府機關先行考評再來針對機關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方屬合宜;績效卓著之機關甚至只需極少乙等比例或無需丙等比例之考績。
二、對於『國家建設計劃重大列管約束性指標』,是否應有單獨的『公務人員考核獎勵 法』,方能激勵人員積極任事。
三、我國已經制訂『國際人權兩公約施行法』,針對政府保障人權賦予九大職責,未來考試院除了應該 檢討保障公務人員人權外,亦應相對保障及檢討人民參與考試之權益。
四、儘速制訂『公務人員基準法』,確立公務員(含涉 及政務人員、事務人員及非典型契僱人力)一致之定 義,及其基本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此一母法分訂人事法規。
五、因應地方組織改造及六都出現,公務人員職能、 職系、職組系統的改變,應該整體進行考選類科及考 試科目的改變與修訂;並建議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考選 制度及專業國際證照。
六、建立『高階文官管理制度』並『彈性用人』及強 化『公私人才交流制度』,尤其新加坡推行之『可攜 式年資』,實為未來產、官、學統籌合作之基礎。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一、考試委員提名,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的立法目的,本來就是借重政府部門與學術部門的菁英,所以多數來自學術界,以及政府部門,代表借重國家培養人才的搖籃;只要提名人選符合法律規範,反而更能增加官、學更加緊密結合。
二、立法院應該訴求的是如何有效監督; 立法院應該思考如何修改考試院組織法,要求建立每年『施政報告』制度,尤其向國會與人民說明其推動考試與銓敘業務之事項;並強化立法院對其監督機制才是良策。
三、 考試權是獨立的準行政權,本來就應該具有豐富的行政經驗,否則如何領導全國公務人員;同時,考試委員也不該單純學者,必須時常關心國家暸解政策 ,否則如何引導全國公務人員的脈動。
四、立法院黨團如要在意提名人的出身,則應注重考試院專責『公務人員任用考試』與『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惟提名考試委員均以公務人員考試為主,缺乏專技考試委員,未來宜修改考試院組織法增加相關資格。
事實上,考試權獨立不僅是我國傳統政府權力的特色,更是世界上考試取才與避免行政干預的特殊作法;我認為同意權行使除了社會大眾對於人選高度關心以外;也應該對於未來考試院的政策與法制加以深究,甚至同意權行使時,更應追究考試委員對於考試業務的想法;畢竟,民進黨團所指出這7至8人,反而是對考試制度、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制的專家。亦即追究提名人對於考試改革與考試法制的想法,才是國家之福。例如: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是否宜對政府機關先行考評再來針對機關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方屬合宜;績效卓著之機關甚至只需極少乙等比例或無需丙等比例之考績。
二、對於『國家建設計劃重大列管約束性指標』,是否應有單獨的『公務人員考核獎勵 法』,方能激勵人員積極任事。
三、我國已經制訂『國際人權兩公約施行法』,針對政府保障人權賦予九大職責,未來考試院除了應該 檢討保障公務人員人權外,亦應相對保障及檢討人民參與考試之權益。
四、儘速制訂『公務人員基準法』,確立公務員(含涉 及政務人員、事務人員及非典型契僱人力)一致之定 義,及其基本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此一母法分訂人事法規。
五、因應地方組織改造及六都出現,公務人員職能、 職系、職組系統的改變,應該整體進行考選類科及考 試科目的改變與修訂;並建議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考選 制度及專業國際證照。
六、建立『高階文官管理制度』並『彈性用人』及強 化『公私人才交流制度』,尤其新加坡推行之『可攜 式年資』,實為未來產、官、學統籌合作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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