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新當選民進黨主席後,隨即發表憲政時刻文章,不僅附議前主席蘇貞昌的七項憲改主張,進一步以服貿及核四的爭議,強調國會無能,與民意對立,凸顯公投門檻過高、選區劃分失當,導致了票票不等值、政黨門檻過高、應回復聯立制,取消現行的並立制,多次強調現行鳥籠公投法,係當年朝小野大的結果,否決未出席投票者權益等語,似乎振振有詞,但仔細品味,多流於菜根譚者所揭櫫“言者多不顧行談者未必真知”的窘境,治國雖如若亨小鮮,但總不能,反覆無常,前後矛盾,把同樣的議題,像炒菜般,再如此翻轉巧變吧!
其實筆者還相當肯定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多次主張的,憲法應維持超穩定架構的論述,不應換黨就對憲法有爭議,在穩定的平台上,台灣才可以和平發展、凝聚最大共識,雖然並不贊同其廢除大一中想法,但至少這是討論憲政議題,最基本的學術認知。
準此,這部憲法在公元2005年修正後,實施不過八年,也才歷經一次政黨輪替,何必急需修憲,修憲係碩大的政經工程,須兼顧多數人的利益及風險,而非僅追求自己的意識型態與狹隘理念;宜從更高的國家戰略著手,必須考慮美國因素與大陸因素,努力促成區域的和平,保證不會帶來任何的麻煩與曲解。也要讓兩岸的公民瞭解到台灣既有兩大黨是爭取自由、平等及族群共生、共榮的普世文明價值。這就是2005年修憲下,彼時大家的共識,與共同努力的目標。
該目標就是: A、立委席次由原先225席,減半為113席,任期由原先之3年改為4年。B、建立單一選舉兩票制的立委選舉制度。C、廢除任務型國民大會,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交由公民複決決定之。
其中第C項就是耳熟能詳的公投入憲,該規定使台灣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A項及B項,改變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方式與席次的減半,就是確認兩大黨的輪流執政、良性競爭的基礎,所以引進法國式的杜瓦傑法則(Maurice Duverger),以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才複決通過現行的第七次憲法修正案,記憶猶新、歷歷在目,蔡主席才剛第三次當選就要主張德式聯立制,未經討論、如此輕率,置八年前的主張及立法院的職權於何地?
其實2005年的公投入憲修正案,就是提供台灣走向統、獨、維持現狀,由公民選票決定前途的民主立法、機制,任何公民或政黨想要改變現狀,當然就在體制內解決,由於必須兼顧多數人的利益及風險,自應訂立高門檻,也是當年的共識。蔡主席及其支持者,何須如此躁進,核四、服貿、公投法門檻(公投入憲以外的公共政策)的爭議,並不能做為國會效能不彰而導致修憲的理由,太陽花學運的主張及訴求,又豈是大多數的民意?所以讓選票的民主機制決定吧!不要任意降低公投入憲、公投法的門檻,及切勿增加立委的席次,如此做,只會彰顯在野黨汲汲於邁向法理上台獨的企圖,
雖然蔡主席給自己緩頰稱:「像是主權爭議的問題,一個負責任的執政者,絕不會在爭議雙方旗鼓相當的情況下貿然舉行公投,因為那將導致國內激烈的衝突」。但在野黨的善變政策、短線的功能取向、往往前後不一致,忽略長治久安的訴求與國家方針,如一旦在國會取得多數,以上的保證
恐將付諸流水了!
又如果國會人數回復225席,監察院及考試院被廢止,前者職權將被併入三權分立下的立法權,則在遊說法及政治獻金法效果不彰,無法制衡的情況下,立法權豈不變成龐然怪獸,行政權自無法長期容忍來自大量立法委員及其助理的關說與壓力,兩黨均可能輪流執政,現行的在野黨,不可不謹慎,以故,陳長文律師,附和蘇前主席的修憲主張,欲廢除監、考兩院,筆者係絕對無法苟同的。
(本文精簡版,載於2014/5/30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其實筆者還相當肯定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多次主張的,憲法應維持超穩定架構的論述,不應換黨就對憲法有爭議,在穩定的平台上,台灣才可以和平發展、凝聚最大共識,雖然並不贊同其廢除大一中想法,但至少這是討論憲政議題,最基本的學術認知。
準此,這部憲法在公元2005年修正後,實施不過八年,也才歷經一次政黨輪替,何必急需修憲,修憲係碩大的政經工程,須兼顧多數人的利益及風險,而非僅追求自己的意識型態與狹隘理念;宜從更高的國家戰略著手,必須考慮美國因素與大陸因素,努力促成區域的和平,保證不會帶來任何的麻煩與曲解。也要讓兩岸的公民瞭解到台灣既有兩大黨是爭取自由、平等及族群共生、共榮的普世文明價值。這就是2005年修憲下,彼時大家的共識,與共同努力的目標。
該目標就是: A、立委席次由原先225席,減半為113席,任期由原先之3年改為4年。B、建立單一選舉兩票制的立委選舉制度。C、廢除任務型國民大會,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交由公民複決決定之。
其中第C項就是耳熟能詳的公投入憲,該規定使台灣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A項及B項,改變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方式與席次的減半,就是確認兩大黨的輪流執政、良性競爭的基礎,所以引進法國式的杜瓦傑法則(Maurice Duverger),以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才複決通過現行的第七次憲法修正案,記憶猶新、歷歷在目,蔡主席才剛第三次當選就要主張德式聯立制,未經討論、如此輕率,置八年前的主張及立法院的職權於何地?
其實2005年的公投入憲修正案,就是提供台灣走向統、獨、維持現狀,由公民選票決定前途的民主立法、機制,任何公民或政黨想要改變現狀,當然就在體制內解決,由於必須兼顧多數人的利益及風險,自應訂立高門檻,也是當年的共識。蔡主席及其支持者,何須如此躁進,核四、服貿、公投法門檻(公投入憲以外的公共政策)的爭議,並不能做為國會效能不彰而導致修憲的理由,太陽花學運的主張及訴求,又豈是大多數的民意?所以讓選票的民主機制決定吧!不要任意降低公投入憲、公投法的門檻,及切勿增加立委的席次,如此做,只會彰顯在野黨汲汲於邁向法理上台獨的企圖,
雖然蔡主席給自己緩頰稱:「像是主權爭議的問題,一個負責任的執政者,絕不會在爭議雙方旗鼓相當的情況下貿然舉行公投,因為那將導致國內激烈的衝突」。但在野黨的善變政策、短線的功能取向、往往前後不一致,忽略長治久安的訴求與國家方針,如一旦在國會取得多數,以上的保證
恐將付諸流水了!
又如果國會人數回復225席,監察院及考試院被廢止,前者職權將被併入三權分立下的立法權,則在遊說法及政治獻金法效果不彰,無法制衡的情況下,立法權豈不變成龐然怪獸,行政權自無法長期容忍來自大量立法委員及其助理的關說與壓力,兩黨均可能輪流執政,現行的在野黨,不可不謹慎,以故,陳長文律師,附和蘇前主席的修憲主張,欲廢除監、考兩院,筆者係絕對無法苟同的。
(本文精簡版,載於2014/5/30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