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學生、工程師、律師、醫師所組成的「割闌尾團隊」,短短三天就募款破千萬元經費,其階段性政治行動的對象,鎖定在罷免藍軍幾位立委上,引發內政部初步認為「割闌尾」等罷免立委屬於政治活動,因此募款需受政治獻金法規範。
援引政治獻金法是否洽當或適法,筆者意見歸納如下: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二條對「政治獻金」之定義,係指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只要此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給付、債務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都屬之。所以,此一規範之下罷免立法委員之權,亦與選舉立法委員之權相同,都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列政治活動,對外所募款項,不論是否透過平台,都是政治獻金。
此一割闌尾募款作用,明顯在於罷免立委,已屬限定政治目的的取得利益,必須遵守法治程序才能收募;所以,為了確保政治活動的公平與公正,依法處理有其必要!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五條,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同時依據同法第十條規定,開設專戶應該申報監察院許可後公告方得招募。顯然,割闌尾團體並沒有申請許可,本質上,收取實質用於選舉罷免法之罷免目的的政治獻金,就是違法行為。
法治國家依法論法、依法行政,我國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已有專法且行之有年,該法亦能發揮國民政治參與與廉政之功效,萬萬不可因為此一高度敏感的個案,自棄於民主法治之外!
【1030509 本文刊登聯合報A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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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治獻金法規範 割闌尾募款違法行為
作者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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