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謝銘洋在其舉辦的『公民不服從』座談會中表示,學生反抗政府不公不法行徑,暫時阻擋政府違法濫權,政府不該秋後算帳逐一追訴學生的刑責;所以他認為台大法律學院『沒把馬英九教好』。此話不僅牽涉對於總統個人的人格攻擊,甚至對於國家最高法律教 育學府的教育功能,都拋出相當殺傷力。 如果當年陳水扁總統也是台大法律培育的成績,那麼台大法律的教育問題就極為嚴重。然而,這個法律教育的問題,應有更深層面的思維才對,否則就污蔑了台大法律人的貢獻:
一、法律教育的本質原則是『教育公民服從法律、遵守法律』,例外才是『教育公民批判法律、不服從違法的行為』;而法律教育也必須是全面的,包含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關法律制度的相互作用。所以法律教育不僅絕不可本末置,把例外當是原則,動不動就批判法律,任意教導學生發動憲法抵抗權;更重要的,三權任何一環都要對法律把關,如有缺憾或缺漏絕非某一機關或某一個人的問題而已!
二、憲法對於行政行為要求程序正義,其有『必要原則』、『適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適用,所以行政手段不可能百分之百放任示威抗議者;雖然法治國家保障人權尊重自由,但是若有逾越界限,妨礙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本應執行政府權責,實踐符合一定比例的強制措施。所以,縱然馬英九總統基於國家安全與法治,間接讓警察驅離佔據官署的群眾,甚至讓法務部長指揮檢察官偵辦,亦屬一位法律人該有的職責與使命。
三、法律不是政治,法律不應跟隨當時的民意高低,任意附和群眾的意見;台大法律學院應該要肯定執法者或法官最重要的『依法論法』原則,而不是摻雜個人理念與情感的激烈訴求。所以,縱然法官判決違反輿論與群眾的期待,但是堅守法治的精神絕不容改變;縱然指責執法行政者民調數據極低,進而同情實施抵抗權的學生運動,但是總統或執法者維護官署保障公權力的決心,不應受到置疑!
四、集會遊行權如同言論自由權一樣,應是人民基本權利,原則是自由行使不須審核內容。但集會遊行權亦如言論自由權一樣,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尤其是侵犯他人與公眾的權利時,仍應追究責任;所以刑法訂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佔據立法院的學生遷怒警察,進而攻擊官署毀損公物,顯然已逾法律,挑釁公權力挑戰執法威信;這樣的行為已非公民不服從的範圍,為了不使公民法治教育淪喪,違法行為是可柔性但也不該寬待。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一、法律教育的本質原則是『教育公民服從法律、遵守法律』,例外才是『教育公民批判法律、不服從違法的行為』;而法律教育也必須是全面的,包含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關法律制度的相互作用。所以法律教育不僅絕不可本末置,把例外當是原則,動不動就批判法律,任意教導學生發動憲法抵抗權;更重要的,三權任何一環都要對法律把關,如有缺憾或缺漏絕非某一機關或某一個人的問題而已!
二、憲法對於行政行為要求程序正義,其有『必要原則』、『適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適用,所以行政手段不可能百分之百放任示威抗議者;雖然法治國家保障人權尊重自由,但是若有逾越界限,妨礙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本應執行政府權責,實踐符合一定比例的強制措施。所以,縱然馬英九總統基於國家安全與法治,間接讓警察驅離佔據官署的群眾,甚至讓法務部長指揮檢察官偵辦,亦屬一位法律人該有的職責與使命。
三、法律不是政治,法律不應跟隨當時的民意高低,任意附和群眾的意見;台大法律學院應該要肯定執法者或法官最重要的『依法論法』原則,而不是摻雜個人理念與情感的激烈訴求。所以,縱然法官判決違反輿論與群眾的期待,但是堅守法治的精神絕不容改變;縱然指責執法行政者民調數據極低,進而同情實施抵抗權的學生運動,但是總統或執法者維護官署保障公權力的決心,不應受到置疑!
四、集會遊行權如同言論自由權一樣,應是人民基本權利,原則是自由行使不須審核內容。但集會遊行權亦如言論自由權一樣,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尤其是侵犯他人與公眾的權利時,仍應追究責任;所以刑法訂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佔據立法院的學生遷怒警察,進而攻擊官署毀損公物,顯然已逾法律,挑釁公權力挑戰執法威信;這樣的行為已非公民不服從的範圍,為了不使公民法治教育淪喪,違法行為是可柔性但也不該寬待。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