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終於在今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月22日公布,人事行政總處並於近日向考試院會報告優先推動設置行政法人法之立法相關規劃。成立逾40年,長久以來被視為黑機關的國家運動選手培訓的重要基地終於能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對體育界而言,原本是值慶賀之事,惜該法尚有讓體育界扼腕的規定,主管機關應予正視。
由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定位為行政法人,基此,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母法為「行政法人法」無礙。然依據「行政法人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法人的監督機關應該是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是「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雖規定監督機關為教育部,卻又在第二項中新增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且據悉,教育部亦已逕行指定由三級機關—體育署專責督導國訓中心,此舉不僅有違背母法之虞,更突顯教育主管機關對於體育事務的輕忽與漠視,尤其對照於其他三個同時完成立法程序的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中心其監督機關率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層級相較,難免讓體育界人士感嘆,政府對體育的重視程度不如科學、藝術、防災等領域,更有體育專責機關在實質以及形式上都已被降格的感受。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成立的目的係推動國家運動訓練事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然而競技運動的表現往往和人員士氣、心理因素相關。以1997年7月體委會於尚無組織條例下掛牌運作為例,在經費、人員十分困窘情況下,一鼓作氣在半年內通過組織條例,更在1998年曼谷亞運運用較今日不到1/3預算即創下我代表隊體育史上19金17銀41銅,總計71面獎牌,至今仍難以突破的輝煌戰績,這就是士氣可用的最佳證明。
筆者十分贊同曾任體委會創會主委、現任考試委員趙麗雲女士因憂心歷來績效表現絕不亞於其他領域的體育界,恐因全國主政機關已被實質降格,而教育部亦未展現形式(窗口降為三級機關)與實質(預算並未較改制前增多)上的重視,而致影響士氣,而在考試院會的呼籲。希望行政主管機關檢視「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有關監督機關的條文是否有違母法之虞;又教育部迴避對國訓中心的監督是否會讓體育界人士感到不受尊重、支持?質言之,教育主管機關應負起監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責,並予體育界實質的肯定與尊重,才不枉體育人當初為顧全大局,響應精簡政府、提高效能的組改目標,而從先前的內閣層級降為三級機關的良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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