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企圖報導奉天案、當陽案的內幕,壹周刊遭檢調單位大舉進行搜索,並查扣預定出刊的雜誌。為此,法務部長陳定南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一度表示,檢方新聞自由有一定限度,「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報社不是搜索的禁地。

的確,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如果媒體假藉新聞自由之名,行侵害國家、社會安全及一般人民之權利,自然必須負擔應負之責任。但是,國家安全就能無限上綱嗎?為了國家安全,就可以要求媒體封口、民眾無知、行政專擅嗎?

新聞自由和國家安全孰重孰輕的問題,早已是眾所皆知的爭議。比較常見的是誹謗罪,國家及公務人員不能忍受媒體的監督與批評,遂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要求媒體對於不能證明為真實之事負誹謗之責,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美國的蘇利文案即是有名的案例,也因為此一案例,創設了著名的「真實惡意」原則,此一原則也為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所援用。然而,另一常見的則是洩漏國家秘密罪,透過「洩漏國家秘密將影響國家安全」的主張,輕者對於媒體語焉不詳、重者強加無辭之罪。

固然,國家安全極為重要。但多少濫權假藉國家安全的名義,行藏污納垢之實?立法委員欲監督,對不起,國家機密,不能洩漏;媒體欲追根究底、發揮第四權的功能,對不起,涉及國家機密,必須依法偵辦;公務員明知違法情事,意圖告發,對不起,國家機密,洩漏必須處罰。如此自欺欺人,國家統治權的行使自然穩如泰山。

筆者承認,為了國家安全,總有必要之惡。但是國家安全不能無限上綱,必要之惡總要有攤在陽光下的一天。就如同美國著名的水門案,如果不是新聞記者的窮追不捨,尼克森的評價,恐怕將會如同「王莽禮賢下士時」一般,高不可攀。行政部門如果只是想著如何隱瞞事實,而不能清楚認識到「事實只是暫時不能公開,數十年後的某日仍必須公開」,「國家安全」永遠都會被濫用;國家如果不能認識到「利用國家機器進行無關國家利益的違法行為不受國家安全大傘的保護」,相信專制獨裁的陰影終將籠罩。

是該拋開本位主義的時候了。違法就是違法,不能以任何理由企圖阻止他人的揭發行動。如果政府真的承認有「實質法治國原則」的話、如果政府真的主張「人權至上」的話,國家安全就不能被無限上綱,善意的媒體就不宜被粗暴的對待。筆者也要建議立法委員諸公,儘速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如有餘力,煩請將內亂外患罪的構成要件一併檢討吧!不要再讓國家安全成為違法者的盾牌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1.03.21中央日報第二十一版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