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貿協議,卡在立法院冗長的公聽會,迄未通過,故有部分評論者呼籲,涉外事務協商的主導權雖然歸屬行政權,但主導並不代表壟斷,行政機關在進行重大涉外事務談判前與談判中,諮商特定國會議員,參與幕後決策,在任何民主國家都是權力運作常態。而兩岸協商當然屬於重大涉外事務判,豈有行政權獨攬等語。
回顧2004年,陳水扁總統闡述台灣在三二○舉行和平公投的內容與意涵時,提出兩岸簽署「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構想,致力建構相互尊重並有利交往的政治關係,相互承認管轄權,互相不阻撓外交事務之進行;並且劃定非軍事區,避免軍事衝突,建立三通互動機制,開放觀光,兩岸公民往來,互設辦事處,平等保護,司法互助等,後因美國因素,本身之貪腐阻礙,方向搖擺不定,而予作罷。
嗣後馬英九總統的大陸政策,ECFA效應逐漸擴大,開放觀光、自由行,兩岸公民互往密切,投資保障協定簽署,加速互設辦事處的呼籲及談判,政治上,互不否認治權,尊重彼此管轄權等,足證兩岸政策的發展,均有其延續性,不因政黨更迭而有巨大的差異,所以由行政主導兩岸政策的必要及重要性,自屬顯現。
未聞彼時自由派論者,主張兩岸政策不宜由行政權唯一主導的言論,其實兩岸政策的推行,就是國家公共政策,大方向的討論議題,根本不適宜作為選戰相互攻擊或拉攏選票對象,哪個國家領導人不會以全台灣公民的福祉擺在兩岸談判之前?
兩岸協議,如以制訂法律的方式處理,完全經過立法院同意,以當今台灣立法院的運作情形看,經黨政協商,丟入冷凍期,作為干預行政的手段及藉口,恐將屢現,在野黨委員把兩岸政策下的每一議題標上賣台標語,作為選戰利器,在相關遊說法及政治獻金法效果不彰下,關說及利益糾葛,將永無禁絕之日。
所通過的兩案協議,任一法案或條文,如果像地政士法或食管法般,廢而又修,反反覆覆,加開臨時會,草率通過不盡人意的法案,那麼置全台公民的權益於何處?再以憲政及國際條約的視野論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理由書已經明白確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則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自不適用於兩岸關係,及所簽的任何協議。
準此,並非所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須送立法院審議,若經法律授權,類似ECFA之簽訂過程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即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兩岸政策,關係雙邊公民,及大陸台商自由、社會基本權之最大保障,仍由行政權主導為宜,發展出正確的兩岸行政法律關係,大陸正朝向自由法治發展,台灣早已邁向社會法治境界,在公法的制約下,方可保障公民真正福祉。
(本文刊登於103.02.05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回顧2004年,陳水扁總統闡述台灣在三二○舉行和平公投的內容與意涵時,提出兩岸簽署「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構想,致力建構相互尊重並有利交往的政治關係,相互承認管轄權,互相不阻撓外交事務之進行;並且劃定非軍事區,避免軍事衝突,建立三通互動機制,開放觀光,兩岸公民往來,互設辦事處,平等保護,司法互助等,後因美國因素,本身之貪腐阻礙,方向搖擺不定,而予作罷。
嗣後馬英九總統的大陸政策,ECFA效應逐漸擴大,開放觀光、自由行,兩岸公民互往密切,投資保障協定簽署,加速互設辦事處的呼籲及談判,政治上,互不否認治權,尊重彼此管轄權等,足證兩岸政策的發展,均有其延續性,不因政黨更迭而有巨大的差異,所以由行政主導兩岸政策的必要及重要性,自屬顯現。
未聞彼時自由派論者,主張兩岸政策不宜由行政權唯一主導的言論,其實兩岸政策的推行,就是國家公共政策,大方向的討論議題,根本不適宜作為選戰相互攻擊或拉攏選票對象,哪個國家領導人不會以全台灣公民的福祉擺在兩岸談判之前?
兩岸協議,如以制訂法律的方式處理,完全經過立法院同意,以當今台灣立法院的運作情形看,經黨政協商,丟入冷凍期,作為干預行政的手段及藉口,恐將屢現,在野黨委員把兩岸政策下的每一議題標上賣台標語,作為選戰利器,在相關遊說法及政治獻金法效果不彰下,關說及利益糾葛,將永無禁絕之日。
所通過的兩案協議,任一法案或條文,如果像地政士法或食管法般,廢而又修,反反覆覆,加開臨時會,草率通過不盡人意的法案,那麼置全台公民的權益於何處?再以憲政及國際條約的視野論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理由書已經明白確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則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自不適用於兩岸關係,及所簽的任何協議。
準此,並非所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須送立法院審議,若經法律授權,類似ECFA之簽訂過程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即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兩岸政策,關係雙邊公民,及大陸台商自由、社會基本權之最大保障,仍由行政權主導為宜,發展出正確的兩岸行政法律關係,大陸正朝向自由法治發展,台灣早已邁向社會法治境界,在公法的制約下,方可保障公民真正福祉。
(本文刊登於103.02.05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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