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00年律師考試改採新制,並大量提高錄取率之後,法律系學子或有志從事法律工作者進入律師業之門固然大開,然後大量增加的新進律師,卻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服務市場加以吸納,於是有造成眾多原先制度設計者所未設想更未加以應對之情形。例如日前律師高考放榜後,大量新進律師於實務訓練階段無法找到合適的指導律師即為當前問題之一,然而後續法律服務市場的未來發展則更加令人憂心。

台灣律師服務市場之前景,除與整體經濟環境及工商產業發展息息相關外,亦有賴於律師專業制度之良善規劃。優秀律師的養成需要長時間的知識學習及經驗累積,不論是個人或社會均需投入大量資源,惟目前台灣法律相關系所設立過於浮濫已是不爭的事實,數量眾多的畢業學生程度良莠不齊,卻造成每年約萬人報考律師高考之情形,在此情形之下,以固定錄取率作為律師高考之通過標準,實難以確保通過律師高考者之學養素質。正本清源的方法,應努力使法律服務市場回歸供需均衡,除應將律師錄取率回復至合理之標準,減少律師錄取名額,對於律師養成之前階段,亦應整併各院校之教學資源,汰弱留強,減少法律系所招生名額。

另方面,業務主管機關對於律師之業務發展亦應有更為開展性的想法和作為。自我國加入WTO後,法律服務業務日益國際化,日前經建會擘畫之「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及特別條例更進一步將開放外國律師於示範區提供法律服務,我國雖逐步對外開放法律服務市場,惟我國律師之執業範圍仍嚴重侷限於國內法律服務市場,並以國內之訴訟、非訟業務為主。據瞭解世界法制先進國家多有建立相互承認律師資格之制度,然我國並未積極與其他國家建立合作關係或有相互承認之機制,使我國律師難有至其他國家或區域執行律師業務之機會。

為配合國際化之經貿活動,跨國提供法律專業服務及全球化的法律服務內容已為當前商務律師事務所之趨勢,故應積極建立我國律師對外提供服務之管道,例如本人日前向律師全聯會提案推動參與英國律師資格轉換制度並獲決議通過,即為民間專門職業公會自發性之行動,惟相關事務涉及律師執業資格管理及各國對於服務貿易之開放範圍,仍宜由法務及經貿主管機關主導。另方面主管機關亦應對於現有部分法律從業人員,未具有律師資格或認許,卻實際從事律師業務之情況進行主動管理,嚴肅思考是否採取與英美法國家相同之標準,不論從事訴訟或非訟業務,均必須取得律師執照或經認許,並加入律師公會接受律師倫理規範之自律性管理,方能使其他國家或區域之律師協會及主管機關正視與我國進行正式交流及相互資格承認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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