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發生多起重大民間企業違法事件,突顯出政府對民間企業稽查人力不足的問題,因此有立委提出「公益揭露人保護法」草案,以鼓勵及保護揭發企業與公部門內揭弊者。相較於民意代表能察覺社會現況,適時提出法案的積極作為,法務主管機關卻停留在研擬法案階段,且僅針對公部門,顯然主管機關應加快立法腳步並將私部門也納入規範中。
事實上,民意代表呼籲政府制定保護內部組織揭弊者的法案已非首例,第七屆立法委員趙麗雲女士也曾籲請法務主管機關儘速研擬「內部組織不法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層陳行政院核送立法院審議,惜迄今相關法案仍待主管機關研擬中。台灣目前雖有「公務人員保障法」提供公務人員受到不法、不當侵害時的救濟,但該法僅是純粹的權利救濟,並無法積極保障揭弊者。而現行的「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雖有獎勵規定,但也欠缺揭弊者的保護措施。再者,若揭弊事項屬於「證人保護法」所規範,該揭弊人可以聲請此法之相關保護,惟若揭弊事項為非刑事案件,諸如管理不當、浪費公帑等情形時則無法得到此法之保障。可見我國針對揭弊人的保護與權利救濟規定,雖已初具,然因分散在不同的法規,並且由各機關各行其事,不僅保護措施參差不齊,更無積極鼓勵揭弊的配套政策作為,以致影響揭弊的意願與成效,亦乏針對私部門內部揭弊者保護的法案,致鮮少有企業員工願意擬身而出揭發企業內部不法行為的案例。
質言之,民意代表能重新正視此議題,並擬定草案的作為令人肯定,但更期盼主管機關能查納善言,研擬法案時也將民間企業納入規範中,並鼓勵民間企業效尤,同時,儘速完成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一則有助於及時制止弊端的發生或擴大,落實改善政府的清廉形象,提升政府廉政績效,二則強化民間企業內部自律精神,俾減少企業重大危安、違法事件再現。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本文部分內容曾刊登103.1.10人間福報投書)
事實上,民意代表呼籲政府制定保護內部組織揭弊者的法案已非首例,第七屆立法委員趙麗雲女士也曾籲請法務主管機關儘速研擬「內部組織不法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層陳行政院核送立法院審議,惜迄今相關法案仍待主管機關研擬中。台灣目前雖有「公務人員保障法」提供公務人員受到不法、不當侵害時的救濟,但該法僅是純粹的權利救濟,並無法積極保障揭弊者。而現行的「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雖有獎勵規定,但也欠缺揭弊者的保護措施。再者,若揭弊事項屬於「證人保護法」所規範,該揭弊人可以聲請此法之相關保護,惟若揭弊事項為非刑事案件,諸如管理不當、浪費公帑等情形時則無法得到此法之保障。可見我國針對揭弊人的保護與權利救濟規定,雖已初具,然因分散在不同的法規,並且由各機關各行其事,不僅保護措施參差不齊,更無積極鼓勵揭弊的配套政策作為,以致影響揭弊的意願與成效,亦乏針對私部門內部揭弊者保護的法案,致鮮少有企業員工願意擬身而出揭發企業內部不法行為的案例。
質言之,民意代表能重新正視此議題,並擬定草案的作為令人肯定,但更期盼主管機關能查納善言,研擬法案時也將民間企業納入規範中,並鼓勵民間企業效尤,同時,儘速完成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一則有助於及時制止弊端的發生或擴大,落實改善政府的清廉形象,提升政府廉政績效,二則強化民間企業內部自律精神,俾減少企業重大危安、違法事件再現。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本文部分內容曾刊登103.1.10人間福報投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