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立法院黨團制度諸多弊端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與批評,如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長得將議案交付黨團協商、各黨團可以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議案經立法院院會1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可交黨團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一切只有黨團協商才算數,破壞常設委員會的專業性,立法委員無心專業專職問政。
其實,黨團協商制度更有的重大問題,也就是違憲之虞。
依據憲法第1條,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必須符合民主原則」。
然而何謂「民主原則」?其核心精神應該是「人民作主」,而世界各國都以人民選舉其代表的代議民主制、輔以人民創制、複決的直接民主制,實現「人民作主」。無論代議民主制或直接民主制,議決之方式原則上為多數決,也就是以過半數的多數意見為準,只有在重大的議題(例如修改憲法等),才例外要求以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意見做決定。歸納而言,「民主」就是人人知曉的「服從多數」原則。否則,少數人挾持多數人,導致人人各行其是、社會群體渙散。
因此,大法官第628號解釋理由主張:「依憲法之民主原則…應遵守多數決之原則」,更在第709號解釋進一步申論,「民主精神」在於「尊重多數、擴大參與」。
然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的黨團協商制度顯然有違多數決的民主原則之虞。
首先,黨團的組成門檻非常低,只要3席立法委員就可組成。其次,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所謂「共識」就是指全體一致同意。但是,全體一致同意本質上是違反多數決的民主原則,因為只要有1個黨團不同意,縱使只是3位立委組成的黨團,就可以使由其餘112位立法委員產生的其他黨團束手無策,無法完成黨政協商。
雖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但這並非強制規定,實務運作是無法達成共識的黨團協商是否送院會處理,取決於立法院長,而王院長任內原則上是不送院會處理,而是繼續黨團協商。
最後,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2條,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經8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但是,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由於參加黨團協商的代表是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其對黨內立法委員有極大的拘束力,所以個別立法委員私下串聯再提出異議的可能幾乎微乎其微,此可從實務上未見到立委對黨團協商有異議進而推翻其結論得到驗證。
總言之,黨團協商機制取代委員會的審議,院長主導黨團協商,少數立委組成的黨團控制多數立委組成的黨團。這豈符合多數決的民主原則?其合憲性能沒有疑問?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2.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