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來,台灣持續推行司法改革,無論是司法組織的改造、審判程序的改良、訴訟法制的現代化、人民對法院的觀感、司法教育的推動等,均有所進展。然而,在司法統計的問題上,卻鮮少聽聞有改革的舉措。目前各司法機關對外公布的統計指標,僅形式的呈現檢察署及法院的業務負擔,既欠缺實用性,也無法反應問題,更不能指出司法改革的方向,實在有大幅改善之必要。

我國的司法統計,缺乏上位的指導概念及跨機關之間整合性作法,各單位的統計數據沒有一致的標準,不僅不易運用,也常有產生矛盾,以致經常只能展現機關功能取向式的意義(如功能、績效或因應課責所需等),而缺乏探究資源有效配置及犯罪原因甄別與犯罪之目的。當司法統計資訊不足時,難以呈現司法問題現狀,亦難能有效檢驗司法及其改革的成效。當一審判幾人死刑,二審判幾人死刑,三審判幾人死刑,死刑定讞有多少人,現行數據都看不出來時,顯示這個統計方法即已有改革的必要。

司法統計不只是統計,也應該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之一。司法統計數據除了呈現最基本的工作與績效意義外,更能提供各種變項之間的相關性,經由實證研究解讀,指引問題的解決方向,也能成為檢驗政策的工具。

其次,我們建議各司法機關重新研擬司法統計的上位指導原則、各項主題、指標與方法等,使司法統計能緊扣上位指導原則(例如預防犯罪),各機關應相互協調其統計指標原則與設計,使得各項統計可以交互參照甚至共用。

在司法為民部分,現行公布之司法「重要統計」,從民眾的觀點,並無太高價值,建議應自民眾的角度出發,增加專案統計,尤其應以犯罪預防為主要核心,以利民眾運用。再者,民間想要的是客觀的統計數字,而不是經過官方篩選過的數字。民間希望看到的是一個統計指標自行鍵入後,即能得出結果的數據庫。這種數據庫,可能需要將「單一識別碼」加以落實。

長遠而言,建議我國參考美國司法部統計局之例,應成立專責機關掌管司法統計工作,使司法統計能緊扣明確的上位指導原則,而更具有政策與研究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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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102.11.08臺灣時報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