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院長疑涉司法關說,遭國民黨撤銷黨籍,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及假處分尋求司法救濟。原本期望透過法院裁判,得以定爭止紛,不料法院在准予假處分及駁回抗告裁定所為之見解,卻引發更多質疑。由於王案涉及人民結社權、政黨自治及國會自律等諸多憲法爭議,似應透過大法官釋憲,化解當前的紛爭。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案件法第5條第1項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的途徑,主要有三,一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對職權上有憲法疑義而聲請,二為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權利遭受侵害,經確定終局裁判後提請釋憲,以及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之憲法疑義,提請大法官解釋。


王院長遭國民黨撤銷黨籍,中央選舉委員會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函請立法院註銷其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然而中選會「函請」撤銷的法律效力為何?立法院是否即應遵照辦理,而無裁量空間?此涉及中選會因行使職權與立法院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中選會有義務以此為由,提請大法官解釋。


其次,王金平對於撤銷黨籍已提起訴訟,並向法院聲請暫時維持權員權利之假處分獲准,國民黨對此提起抗告,日前遭高等法院駁回。法院認為,撤銷黨籍對於當事人將產生喪失立委及院長難以回復之結果,而黨章規範不得凌駕憲法上。然而問題是,法院此種法律見解是否過度介政黨事務,踰越司法權分際,損及政黨自治原則?是否將黨員個人利益置於提名其擔任不分區立委的政黨之上?未來在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國民黨當然可據此提請大法官釋憲。


此外,王金平除了是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同時還是由立法委員選出的國會議長,國民黨撤銷其黨籍,不僅使其喪失立法委員資格,連帶也喪失立法院院長身分,對於立法院組織與職權行使自然有重大影響,尤其立法院長改選需三分之二立委同意,而這在現今國會幾乎無法達成的門檻。大法官解釋第331號曾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然而當不分區立委同時是立法院院長時,本號解釋是否當然能繼續適用?是否會牽動總統與五院之間正常關係,是否會侵害立法權?大法官實在有補充解釋的必要。


最後,331號解釋是十年前作成,其間選舉制度已有改變(增加政黨票而且政黨會事先公布其提名之不分區立委),情勢不同,均有待釋憲者補充該號解釋。倘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自可聲請的法官解釋。


值此紛爭迭起之時,小法官(包括檢察官)無法提供社會需要的安定與信任,正是釋憲者發揮定爭止紛,維護憲政秩序穩定的關鍵時刻。期望藉由大法官釋憲,能夠使王案爭議盡速落幕,政府體制運作回歸常態。大法官在受理本案聲請時,可能也有必要考慮有無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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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102.10.0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