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一九七○年代,美國政治學家鄂蘭便提及,「近年來,從美國到世界各地,不服從民事或刑事法律成爲一種群衆性現象,對既有權威的反抗幾乎蔓延全球」;其後,從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到近期的「阿拉伯之春」運動,更再再證明了一個新時代的悄然來臨。
一個透過普遍公民自覺,以致讓政治發展愈臻成熟的時代。
在過去,公民服從法律的道德責任傳統上源自下列假定,亦即公民若非自行立法,便應認可既定法律;就算法律未必盡如人意,甚至存在明顯瑕疵,在未經合法修訂之前,「惡法亦法」也只能是一個必要的選擇。如果回到民智未開、缺乏義務教育,且公民也沒有普遍參與管道的十九世紀,這種暗示(甚或歧視)公民缺乏立法能力,並以政府為中心的說法或許勉強可被接受,但相對地,在網路發達且資訊爆炸的現在,受到挑戰自也理所當然。
無論如何,公民都是法律的主要服務對象與消費者,政府頂多不過是提供前述服務的來源之一罷了。不過,相較梭羅公開主張,「我由衷贊成政府管得愈少愈好,也希望能循序漸進地實現,甚至政府什麼都不管最好」,愛因斯坦也這麼說過,「政治就像個一直晃動在無政府主義與極權制度之間的鐘擺」,從某個角度看來,後者正指出了當前的現實與困境所在。
現實之一是,由於公民自覺能力明顯上升,政府確實應該被剝奪立法的壟斷權力,但另一個現實則是,持續上升的公民自覺能力,亦確實還沒整合到可以制度性取代政府的地步,更何況是在面對內外部環境變動如此迅速,立法壓力空前龐大的當下。因此,折衷看來,當務之急乃是將消極的「公民不服從」,轉化為更積極且有意義的「新公民運動」。
當然,在缺乏體制內管道的現實下,前述參與暫時還只能透過制度外途徑來推動;至於個人的淺見是,以下幾點或許是此類運動應堅持的原則:
更廣泛參與:相較於自稱代表全民的政府,規模絕對是必要的說服力;
長期持續性:面對官僚本位主義,惟有時間才能累積足夠壓力;
非人身暴力:和平是人類的永恆欲求,唯有非暴力才能凝聚共識;
非物質破壞:公共建設並非政府私產,而是屬於全體人民共有;
具體綱領性:相較於情緒性口號或單純的制度攻擊,必須有替代方案。
進一步來說,若想具體昇華公民的政治地位,使其足以影響政府做出更好的決策,單單自怨自艾、充斥被害者情結的「不服從」是絕對不夠的,更甚者,若想從消極的不服從往前跨出一步,則重新思考「服從」的真諦乃關鍵所在。換言之,所謂服從並不等於像過去一般,由下而上地「盲從」政府所有作為,而是嘗試自行找出「真正」的公義及其實踐之道,如此,一個真正平衡而成熟的政治社會才可能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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