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處理菲律賓海巡船公安人員,在經濟海域槍殺台灣漁民事件,國內外媒體輿論對之已有公評,不再混淆視聽的導向菲律賓政府的片面報導。唯一慶幸者,台灣政府總算有所作為,針對菲律賓海巡船暨公安人員的類似海盜行為,已派出軍艦巡弋北緯二十度上下經濟海域後,現正與菲律賓政府洽商平行調查,但激情過後,仍須展現實力,才可持續保障台灣漁民的安全及基本國際人權。
歷史血淚斑斑可考
根據琉球區漁會的統計,過去十年被菲律賓非法扣押的台灣船隻至少有“志滿群66號”“滿吉財3號”“金昇達號”“軍隆億號”“新海發號”等十三艘漁船,其中滿春億號,一名台灣漁民尚被槍殺,一名遭槍擊重傷,雖經法院判決,但菲國迄未道歉賠償,公義尚未伸張,其餘遭扣押者,完全未經菲國正當法律程序,被害者家屬均以贖金,將人、船贖回。同時期,大陸漁民遭菲國海巡船非法扣押、槍殺、拘禁者,以及漁船被撞沉或扣押者,自1990年以來均不勝枚舉,其人數及數量,遠超過台灣漁民及漁船。迄2012年4月,中國海監船及軍艦在黃岩島海域,與菲律賓海巡船強烈對峙,在前者的監視與保護下,為黃岩島之實質有效控制,大陸漁船可在該海域捕魚,基本權受到充分保障,自此完全扭轉自1990年以來,大陸漁民被菲律賓非法槍殺、逮捕、拘禁的頹運。
漁民基本權的保障優先
本慘案發生後,有兩岸海軍或海巡船、海監船共同護
漁、維護主權的主張構想,兩岸部分學者呼應,大陸方面尤其積極。我國囿於傳統國際政治考量,摻雜美、日因素,自然無法立刻回應。但事實上,我國不僅在南海海域,台灣北邊的東海、西邊的台灣海峽,均是固有主權及漁權延伸之所在,除菲律賓以外,與相鄰的越南、印尼、馬來西亞、韓國、日本等,尚有島嶼主權及擴大經濟海域的衝突,台灣漁民另被彼等國家非法逮捕、拘禁者,均也不勝枚舉。按領海及其外沿海域的漁權就是經濟主權,經濟海域內的漁民遭到槍擊殺害,就是對人身基本權的迫害。免於遭迫害的保護利益係凌駕於國際政治現實考量之上,也是文明國家實現公民基本權的國家任務之一。因此,本於台灣本島及其鄰接島嶼的利益,為前瞻性的部署,擴大戰略目標,護衛主權及公民基本權,遠大於現有台灣對美國、日本的利益。在作法上,兩岸的軍艦,或武裝海巡船、海監船可「先後」巡航護漁,產生默契,一方面保障兩岸公民基本權,降低「共同」護漁對美國因素的衝擊,另一方面,修正傳統中共係台灣唯一假想敵的思維。在軍事外交上,如中共飛彈繼續瞄準台灣,或惡意打壓台灣國際空間,其為假想敵,或不為過;但如果其欲成為保障兩岸漁民基本權的共同朋友,又何嘗不可?
長短期建議
本案的糾紛,已進入協商談判,平行調查的層次,雙方司法單位正在為調查的細節,證據的蒐證、保存而努力,但事過境遷,所有菲律賓的海巡船開槍殺人之現場跡證,已然銷毀殆盡。
為達到未來主權、漁權談判的最大成果,以下長短期做法,或許可供酌參:
(一)長期上兩岸先後護漁,達成默契,實現對兩岸漁民基本權的保護,一方面,藉此消除傳統上台灣軍艦、海巡艦只抓緝大陸漁船違規越界的行徑,對大陸表現善意,另一方面,展現台灣主體利益的真實性,記取教訓,以本慘案為支點,善用兩岸關係,調整國家整體的經濟戰略。
(二)短期上,政府實在應該將廣大興28號船買下,一方面幫被害人家屬重新勇敢出航,另一方面保留歷史紀錄,以誌永不忘此國恥國殤。其次,以我國海巡船為實力,召集台灣漁船在北緯二十度捕魚,展現經濟主權與有效控制,方得以在未來經濟主權及漁權談判中,獲取最大的利益。大陸海軍及海監船,在黃岩島海域與菲律賓對峙中,不發一彈一砲,不戰而屈敵人之兵,我國可引為借鏡。
護漁行動並非必須實彈射擊、軍事演習,進而爆發戰爭。在真正開火前,仍有許多戰術可資運用,如噴水、不傷人的震撼彈阻嚇,音爆、海浪阻擋等。大陸軍艦、海監船、鐵殼船在黃岩島與菲律賓對峙時;在釣魚台海域強力巡弋,與日本對峙時,均表現無比的決心及自我克制,不戰而屈人之兵,達到最大的效果,我方同樣也可以做得到。
(三) 台灣的護漁行動,應再接再厲,不宜再猶豫不決, 當表現實力與毅力後,別的國家才會予以尊重,進而達到談判的最大收穫,特別在保衛台灣及其附屬島嶼的戰略下,部署護漁,保衛漁民生存基本權,自有其正當性及公義性,國際輿論必會予以支持,一舉突破我國三十年來,經濟外交孤立無援、定於美、日一尊的窘境,對我國未來與ASEAN各國簽訂 FTA,反而係助力而非阻力。
強力護漁後的預期效果
如以我國海巡船之實力,在所屬經濟海域內,為經常性的護漁,執行以上長短期策略,就是對我國漁民生存基本權的終極保障。 特別在我國現行景氣低迷,經濟蕭條之際,更應藉此機會,朝野凝聚共識,一致對外,以實際行動,鼓舞民心士氣,對提振台灣的經濟成長,富國強兵,絕對係正面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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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中央網路報102.05.26 星期專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