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各縣市長及立法委員選舉,在激烈競爭下,均已順利揭曉,姑且不論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及新黨等黨派席數之消長,但選舉前中後警察之定位與影響,絕對不容忽視。另者最近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立法院具名表決前夕,警察人員奉命親送「說帖」給各立委,引致學者專家媒體之負面批評,是否允當值得探討,基於公務員行政中立原則,警察應避免捲入政治漩渦,始為依法行政上上之策。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前兩項是消極性作用,後兩項則屬於積極性任務,積極消極兼籌並顧,就時代和環境言,頗能適應世界潮流及時空需要。警察職權之依據,從廣義面言,包含憲法、法律、命令、解釋、國際法及條約等,因此警察應在法律授權內,行使其權力,不得侵害人民權利,才合乎民主法治國家要求。
警察行使職權雖以法律為依據,但法律難免會有疏漏,或有未盡周延之處,需要警察自由裁量者頗多,為保障民權,防止因法律不全、人民招致權利損失,故運用警察權時,仍應遵循妥適法則,作為裁量準繩,此乃「警察行使職權之界限」。
其運用重點為:一、警察目的原則。二、警察公共原則。三、直接原因原則。四、警察責任原則。五、警察比例原則。六、警察適當性原則。七、警察必要性原則等。妥適服從指令執法,而不致招致民怨及媒體抨擊。
我國政治環境近年來已有顯著進步,尤以政黨政治之發展最為明顯,讓民主法治奠定良基,但在政黨政治演變過程中,每逢選舉仍會發生政黨干預行政,以致行政機關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公正,或公務員受到不利對待情事,並遭受在野黨及輿論學者諸多批評指責,紛紛要求制定規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法令,以利政黨政治之運行及公務人員之保障。所謂「行政中立」,係指公務員對處理公務保持中立、客觀及公平之立場,以國家、人民整體或多數利益為考量;並非指其不可涉入政治事務,唯絕對不可涉入政爭,因公務員受人民付託,行使公權力之特殊地位,處理公務應以超然立場對待任何個人、團體或黨派,盡忠職守,避免以其公權力圖利政黨,或淪為政黨之御用工具,使政府公務運作陷於停頓或中斷之現象。
警察必須保持行政中立,在於鞏固現行警察制度基礎,蓋警察行使職權,可直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這是一般公務員所無,且國家賦予警察強力權限,若其偏倚某黨某派,勢必帶來不堪設想,可怕流弊之後果,為避免重蹈覆轍,警察不僅應依公務員法規、選舉罷免法等,限制其政治行為範疇,警察行政必須嚴守政治中立,警察機關更須自我規律,確保行政中立。是故警察對於特定政黨及其候選人,不得特別推薦,或提供勞務情報;無論對內對外均不宜任意發表職務上,有不良影響之政治性言論,並不得參加有損公正公平立場之政治活動,如此才能依法行政、平等執法及為民服務。
公務員政治行為之規範,既是全國上下普遍之共識,殷盼「公務人員基準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法規,早日完成立法或修法程序,頒布施行。適逢年前大選剛才落幕之際,慶幸選舉治安毫無瑕疵,嗣後選戰仍將接續來臨,警察務須嚴守行政中立原則,行使警察職權,完成國家交付之重要任務,縱使政黨輪替孰上孰下亦不受影響,並希望各黨各派能夠諒解警察之定位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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