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今年二二八紀念日,依法「應予放假」,但因主管機關規定於當週星期六補上班上課一天,引起公教人員反彈,全國教師會並且向監察院要求依法糾彈行政院。對於此一規定,就法的立場言,確有斟酌餘地。
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法條文字明確具體,並無彈性。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亦明定「和平紀念日」屬於紀念日放假一日。
而週休二日之星期六,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主管機關依據服務法授權,明定每星期六及星期日為週休二日之例假日即屬法定之「例假」日,「例假」與「紀念日」意義既不相同,則該週除和平紀念日依法應予放假外,仍應有二日之「例假」始屬合法,豈有法定放假日放假改以「例假」日補行上班之理。主管機關自不宜以行政命令予以否定而剝奪其法律上之權益,因此主管機關規定二二八當日放假,並於當週星期六上班一日之作法,確有違「依法行政」問題存在。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中央日報91.02.22第十一版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