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大選小布希與高爾之爭,其情況之激烈,為歷次總統大選所罕見。如眾所皆知,做為全世界軍事、經濟及民主大國的美國,是世界上實施總統制唯一成功的國家。此所謂「成功」的實施總統制,乃為美國實施總統制並未使國家淪入獨裁國家之林,不似世界各個仿效美國總統制的國家,幾乎每個採行此制,將權力集於總統的國家,都產生獨裁的總統。快則一年半載,慢則至第一、第二任任期屆滿之前,都會露出獨裁暴君的尾巴出來。遠在中南美洲或非洲各國不說,光看我國近鄰的菲律賓以及北鄰的韓國,幾乎沒有一個例外的例子。無怪乎有人說總統制是將政客「引誘」成為獨裁者的幻藥,其言不誣也。所以美國實行總統制二百二十年,仍能保持為民主國家,堪稱為世界民主政治史的異數,也才是真正的「美國的驕傲」。除此之外,美國此種總統制在內政與外交上的「施政品質」是否絕對優異,則見仁見智。比較政治學者及憲法學者往往可舉出許多實例來證明此種總統的決策模式,並不一定能給人民贏得最大福祉。就以近年影響美國最大的「越戰」而論,此傷及國家及社會元氣最劇的事件,居然是由總統一人所決定,使得全國數百萬青年落入了越南戰爭泥淖之中,五萬餘葬命於萬里家鄉之外!這一切非透過一般國家國會的宣戰、媾和案,結果形成了美國自內戰以來最嚴重的戰爭損失。可以見得美國此種集權於總統一人的體制會帶來國家極嚴重的不幸後果。所以以美國擔任「世界警察」的角色,再加上國家權力以總統馬首是瞻的制度下,美國總統成為世界第一強人。總統權力之大,總統的寶座自然會引起眾多政客角逐。

這次美國大選的煙硝遍天,在我國卻聽不到太大的砲聲,主要是我國的政局已面臨到大選後最詭譎緊繃的時刻。陳水扁總統是否會遭罷免,行政院會否被倒閣,及核四是否會被停建,都成為每日新聞的焦點,美國大選的消息反成為事不關己的「國際要聞」而已。然而,美國究竟是關涉全球和平的大國,每四年一度的盛會,與「世界第一強人」的易主,對於我國的安危也有立即且重大的影響,國人當不應忽視。就法律人的角度,美國此次大選可以給予我們幾點可貴的啟示:

一、 實證法治的尊重:美國總統大選採取選舉人團的制度,是造成此次最後鹿死誰手的爭議主因。原來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施總統「普選」的國家,卻是採行間接選舉的體制。人民透過選出選舉人團,再由選舉人團推選總統。此情形正如國民黨在十年前憲改時一度推出卻胎死腹中的「委任直選」制一般。但是美制的選舉人制卻許可(雖然這不太常發生)選舉人可以違背選民的付託改投敵對的總統候選人。國民黨的原來委任直選制,則不允許此種改變,所以算是「改良式」的選舉人體制。美國此種選舉人制度很明顯地屬於「疊床架屋式」的制度,背離了普選精神。另外,此按照人口比例的選舉人制,卻在每一州內實施「贏者全拿」(Winner takes all),使得每州的相對優勢候選人可囊括得全州的選舉人票,也因此造成美國選舉史上,連同此次共六次得票數最高卻落選的荒謬結果。這恐怕是世界各國採「美式」總統制國家所不敢恭維及承襲的體制。然而令人驚訝的,美國竟然並未對此選舉制度進行任何的更正,顯示出美國政界對傳統的執著。同樣的,美國是全世界實施司法審查制(Judicial Review)最早最成功的國家,這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 1755-1835)於1803年在’’Marbury v. Madison’’案所樹立的體制,擴張了各級法院可擁有拒絕適用其所認為違憲的法律的權力,以及聯邦最高法院擁有決定一個法律是否合憲的全權。然而,美國聯邦憲法卻未明文授予司法權此種權力,此司法審查權實施至今將逾二百年,美國憲法且歷經二十六次的修正,卻未將此權力明白的列入憲法增法條文之中,也顯示出美國對憲法慣例的重視。此次在大選結果初揭曉之時,落敗的高爾對外發布落選宣言時曾提及:儘管美國總統的選舉制度選舉人的設計不良,但他還是尊重這個偉大國家及神聖選票所信賴的制度。這就是美國民主精神的真諦-即每個人應信賴國家現存的制度,即使個人不同意亦然!正如同要下場參加一個比賽的球員,下場前即應知道競賽規則,不僅在比賽時不能質疑該規則,也不能在競賽結果後指摘、批評競賽規則不公,所謂的「運動家精神」,贏得起、輸得下。反觀我國現在的憲政危機,到底我國憲法是採行總統制、雙首長制或是內閣制,在今年五月二十日總統大選前各組人馬角逐時已是再明確也不過了。我國總統是否如美國或法國的總統一樣擁有廣泛的權力?理應不論是選民選出了陳水扁總統、連戰總統或宋楚瑜總統,甚至李登輝總統,都不會有不同的答案。所以,我國在政權更替不足半年,怎麼會產生憲政體制的危機?及產生諸如「必須依賴修憲」才可解決此危機的論調?這說明了我國朝野欠缺民主憲政法治的素養,也會使我們對國家未來的憲政前途擔憂。看看美國大選,可使我們感到台灣須要一個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尊重「運動家精神」的政治競爭體系。至於現行憲政體制否妥適是另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吾人只要不太健忘的話,目前的憲政體制,特別是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人選的同意權,正是國民大會在民國八十六年修憲的結果,也是當年宣稱代表「主流民意」的朝野政黨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在憲法學者一面倒的反對聲中完成的「憲政大業」。至今這些口口聲聲以「愛台灣」為念的政客大多仍活躍在政治舞台上,豈已忘了三年前「功在台灣」的修憲成就?台灣的憲政如果要更上一層樓,全國人民應該不能健忘,否則永遠會被狡詐的職業政客玩弄於股掌之上。

二、 選舉「當然覆查制度」的採納:這次美國大選的高潮,在於最後開票的佛羅里達州擁有二十五張選舉人票,是為最後勝敗所繫。此兵家必爭的佛羅里達州,小布希贏得對手的選票不足百分之零點五,依該州選舉法律必須重新計票,才會調足了全國與全世界媒體的胃口。美國各州對該種些微差距導致必須重新計票的標準不一,有採百分之零點五者,亦有採百分之一者。這個制度的確是一個值得我國效法的制度。我國每次選舉後,以些微選票落票的一方鮮有不抗議舞弊及驗票不公者。往往造成執法單位的困擾及社會秩序的動蕩,此種行徑雖難為吾人接受,但卻為人情之常。因此如果我國能在選罷法中明白規定,落選者離當選票數有極近的比例時(如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即應自動進行重新計票後,才公布當選結果,相信一定更能促使選舉公正,及消弭落選者的懷疑。

綜觀此次美國大選,雖然他們選舉的體制讓我們覺得「票票不等值」,但是我們相信,美國人民是以辦喜事的心情來迎接此大選的到來,也相信新任總統會真誠地恪守對憲法的忠誠,以及服從憲法對總統的限制,而不致於會用選票來支持一個不知節制的國家領導人。我們在欽羨美國人民能夠享受憲政制度的甜美果實之餘,是否也應對我國的朝野黨派人士寄寓更高的道德要求?如果朝野黨派人士沒有「憲德」,濫行曲解憲法,由「玩法」層次提昇到「玩憲」層次,那麼台灣全民在擔心我國「經濟泡沫化」的同時,是否也一併要擔心的下一步即會步上「民主的虛偽化」與「憲政的空洞化」的危機?

(本評論係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