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先生於101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的頒獎典禮上表示,政府雖進行精簡改造工程,但有關消費者保護的功能絕對不會縮減,宣示政府對保衛消費者權益的重視並未因組織再造而削弱。然而由消保會改制後的預算觀察,政府對消保工作相關資源的投入卻未符合期待。

消費者保護工作攸關全民福祉,一向深受各先進國家之重視,近年來紛紛透過立法與設置中央層級消保機關等,據以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甚而蔚為此波以「追求行政效能、顧客滿意度」為主軸之「政府再造」運動的焦點。台灣自1994年消保法公布以來,消費者權益逐漸受到重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消費者保護相關政策之研擬、審議與監督其實施機關;消保措施、方案主要由與消保業務有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各部會分頭處理,而實務上則依「地方制度法」由地方政府設置消保官負責推動;但由於地方政府消保人力及資源相對匱乏,消費保護實力有未逮,又以我國各部會權限劃分並不十分明確,常會出現各部會間權責認定事件,甚至發生相互推諉而致延宕處理情形,時任第七屆立法委員趙麗雲女士遂多次呼籲加設中央消費者保護機制。惟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行政院消保會已於2012年元月初併入行政院院本部,業務單位改制成為消費者保護處,委員會議則改制成為任務編組之消費者保護會。

消費者保護處自今(101)年成立改制後,雖一再聲稱消保業務將秉持「功能不變、預算不減、層級提高」原則,但查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01年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業務經費1.6億元已較100年度減少了68萬元,明(102)年更是大幅縮減為1514萬元;消費者保護處預算員額40名,人力亦明顯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時期的64名縮編。雖然改制後的消保工作,實務上仍由地方政府設置消保官負責推動,但是消保處主要職掌包括消保政策及計畫之研(修)訂、消保法之研修、處理重大消費爭議,以及團體訴訟同意權等,尤其近年來重大消費爭議及團體訴訟事件層出不窮,消保工作勢必需要更多資源的挹注。質言之,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捍衛不能只是靠頒獎來呼籲媒體朋友重視,宜充實消費者保護業務所需之各項資源,同時檢視、修訂相關法規,如消保法第39-40條有關中央消保單位條文的修正等,俾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法源、資源等皆面面俱到,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