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共計產生預算赤字4,054億元,其中部分債務還本支出由債務基金來調度償還,排除在公共債務法第四條15﹪流量管制範圍之內,此種做法是否妥當,已引起許多的爭議。 債務基金屬於特種基金,其設置具有靈活資金運用,避免還本過度集中,並期達到平衡代際債務負擔的功能;其中對於到期的債務,以舉新債來還舊債,因債務累積存量不變而不列入公共債務之流量管制範圍,雖有其部分理由存在,但也有規避之嫌,使得政府在現行流量管制上限下,大幅擴大舉債空間。
為避免財政赤字更形膨脹,故可考慮相對的降低流量管制上限之比率,由15﹪降至12﹪(相當於占GDP的3﹪),以接近國際標準(以歐體馬斯垂克條約之比率來換算)。更重要的,債務基金制度必須健全,而不是成為逃避債務規範的工具,故應將政府所有的債務均納入債務基金中,並且在該基金中經由借新還舊以達債務管理目的,至於普通預算中也要有能力提撥一定比例來償還所累積的債務。 如何降低債務累積,此有賴經常收入超過經常支出之剩餘來還本,但由九十年度預算案可知,卻的確令人擔憂,所編經常支出已達經常收入的99﹪,況且稅收又有高估之嫌(例如所得稅成長21﹪、証交稅成長38﹪)。
若是經常收入不足以支應經常支出,不但違反預算法第23條經常收支應維持平衡的規定,且顯示財政惡化嚴重,又如何有能力來清償債務呢?由此也顯得在開源上應加速「稅制改革」,擴大稅基,取消不合理的減免稅(包括產業別、職業別等);在節流上應落實「政府再造」,降低人事費比重(目前我國占30﹪左右,遠高於主要國家的20﹪左右),否則政府財政堪慮。此外,加強整頓公有財產並有效運用其收入充作債務還本財源,而公營事業民營化收入也可利用來清償舊債。 政府一再考慮修改公共債務法所訂定的舉債上限及債務定義,已使得有些人對此法的必要性產生懷疑。
其實訂定公共債務法乃是不得已的辦法,主要在給予政府部門壓力,提高舉債的交易成本,努力去開源節流來達成預算平衡;若是有法都不遵守,無法豈不更糟。當前主要國家均在朝財政平衡而努力,已為時勢之所趨,OECD國家在1993年財政最壞的時期,25國的政府赤字占GDP的比率平均達4.4﹪,其中祇有2個國家財政有剩餘,而至1999年,所觀察的26國,政府赤字占GDP的比率平均祇有0.8﹪,已接近財政平衡,且有13國產生財政剩餘,並且在持續改善中。因為他們已深深的體認到財政健全與經濟成長間,具有良性互動的因果 關係存在。相反的,我國政府若是刻意透過舉債定義的修改、舉債上限比率的提高來逃避規範,絕非負責任的政府所當為,也就失去債務控管的意義。唯有政府率先守法,遵守財政紀律,公共債務法的效益才能展現,才是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