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贊成最低工資政策。基本上,就經濟學的資源效率分配而言,扭曲市場價格的政策,社會都將付出無謂損失的代價,更何況錯誤的價格訊息可能影響及於其他市場運作,乃至整體經濟的表現。我贊成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人權與尊嚴。但基本工資政策不但不能保障所謂的邊際勞工,卻往往得到愛之適足以害之的反效果。因工資若高於市場價格,將造成非自願性失業增加。

尤有甚者,邊際或低技能勞工非常需要的一般技能訓練和養成,本可以暫時接受較低工資來間接給付訓練成本的方式,變成不可能。嚴重的妨害了邊際勞工的技能提升和賺取未來更高的工資。更何況一旦基本工資與製造成本掛鉤,將造成影響產業競爭力和一般物價水準,則其經濟成本也未免太高了。保障邊際勞工應是一福利政策而不應是一經濟政策。

若基本工資政策是一保障基本人權的政治決定,那麼保障勞工應一視同仁,不應區別族群、性別或國籍。因此我亦不贊成基本工資與外勞脫鉤。

若是為了勞動成本和競爭力考量,唯一能區分的是工作報酬實分為薪資報酬與非薪資報酬兩部分。外勞通常有提供住宿與膳食等非薪資報酬,本勞則無。所謂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工資應是指最低工作報酬,則本、外勞均同。但因僱用外勞需增加非薪資成本,故給付外勞的薪資可以低於本勞薪資,此並不違反最低工作報酬一視同仁的原則。為了落實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人權,則政府應該注意和防範的是外勞遭受仲介層層剝削的事實。

如果基本工資與外勞脫鉤只是為了讓台商返鄉,繼續從事利用廉價勞工的勞力密集型的低利加工產業的在台重現,則不管在何種經濟特區或自由貿易港區均不宜採行。除非此種產業可以保證引進外勞的同時可以增加一定數量因結構性失業的中高齡本勞的就業搭配,否則該種產業不但不會創造本勞的就業,更會妨害我國產業的轉型與升級。

總之,假平等式的基本工資可廢,而保障邊際勞工應有認定的標準才給予實質的直接補助。如此才有效率更可減少不必要的社會成本與損失。若基本工資不可廢,則最低工資應指的是工作報酬而不只是薪資所得,而一視同仁的國民待遇必須適用,才符合立法的初衷,也才夠格當一個文明國家。

(本文刊載於2012年10月18日中國時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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