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於1996年開始著手推動電力自由化(Assembly Bill 1890,AB 1890),希望能夠打破原有三大民營公用電業公司在發電、輸電、配電以及售電等方面所形成的垂直壟斷結構,藉由引進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提供民眾更為廉價的用電。但是此套自由化機制運作兩年後,卻爆發了嚴重的問題,導致加州2000年夏季以後的電力危機。


這個個案不僅給予世界推動電業自由化的國家諸多寶貴的教訓,甚至成為許多反對自由化論者的負面教材。何以一個自由化的電力改革方案反而引發供電危機?自由化的結果卻讓民眾飽受高電價之苦?這個案例又給能台灣推動電業自由化何種啟示或教訓?


一、自由化法案之要點


為打破原有三大民營公用電業的壟斷,引進市場機制,A1890法案有幾項改革重點:


(一)打破三大電業重直壟斷結構


將三大電業原有掌握發電、輸電、配電、售電等業務,依功能予以切割。輸電與配電控制權交由聯邦管制委員會(FERC)與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CPUC)。發電部分則引進市場競爭,成立電力交易所,進行電力批發之買賣。三大民營業者雖仍可以同時經營發、輸、配、售業務,但必須售出50%以上之石化燃料發電廠。最後在售電方面,分階段落實用電戶直接向發電者、電力供應商或零售業者、或原有三大綜合電業之售電公司買電。但配電仍由原有三大綜合電業公司負責。


(二)成立獨立之電力交易所


售電端透過電力交易所(PX)向發電端購電,再零售賣給用電戶,批發價格由現貨市場決定。


(三)成立獨立系統業者


新成立獨立系統業者(ISO)接管三大民營公司的輸電系統,並由其指揮調度加州現有發電機組。另成立一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系統操作者與電力交易所之業務。


(四)完全自由化前之「過渡時期」作法


1、沈沒成本回收:各公共用電業在回收其沈沒成本(切割其原有投資發電廠之成本)之過渡期間,可以收取「競爭過渡費」,最遲必須於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外,亦有鼓勵電業以優渥價格提早回收沈沒成本之規定,沈沒資本回收後,電業之零售電價即可提早解除凍漲之限制。


2、電價凍漲:住家與用電較少之商業用戶之零售電價必須在1998年1月1日前下降10%,2004年4月1日前再降10%。公用電業於兩年內不得資遣發電部門員工,增加成本可納入競爭過渡費中。


(五)供電系統之規劃與維護


整體電力系統備載能量之規劃,由聯邦管制委員會負責;至於輸配電系統之運作、檢查與維護,則由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制訂規範並進行監督。


(六)福利與環保之補助


對於低收入戶之補助不得減少,同時對於新興科技、高效率能源與再生能源之發展仍應由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予以補助。


二、加州電力危機的成因


加州批發電價在2000年夏季起開始飆高(原每月批發價30-40/MWh),上漲高達十倍(批發價400/MWh,州政府介入後約為200-300/MWh),但是售電業者卻因新法令過渡條款之限制,不僅零售價被凍結,而且必須向下調整。同時還必須承擔供電義務,最後導致三大售電業者只能高買低賣,釀成嚴重虧損。規模最大的PG&E公司被迫宣告破產。其中SDG&E公司則決定依照法規提早回收其沈沒資產,以換取零售電價凍漲之提早解禁,使零售價可以反應成本而調漲,度過危機。另一家公司SCE,則是在加州政府介入後方才舒緩破產壓力。電力供需失調的結果,使加州進入分區輪流限電的窘境,直接衝擊民眾生活與工商業發展。


有關加州電力危機的爆發,成因其實很多,但正巧適逢電業自由化改革之過渡調整期,由於制度設計的漏洞,導致新的機制無法有效因應突如其來的供需失調,最後造成電業公司因自由化而倒閉或虧損,甚至影響到加州民眾用電之穩定度,以及衝擊工業發展。

造成供需失調的原因主要是需求增加與供給不足兩方面,有些是加州若干年來發展的結果,有些則是短期外在因素的劇烈波動所致。


(一)需求增加


主要是因為加州經濟與人口的增長,導致用電需求的上升。此外,數位經濟的蓬勃發展(矽谷每年用電成長8%),也帶動需求的攀升。不過,自由化過渡期對於零售價格凍漲的管制,讓電價無法充分反應市場供需現況,使民眾未能即時節約能源因應,需求無法下降。


(二)供給不足


供給不足又可分為兩方面:


1、成本的上升:全球能源價格普遍上升,天然氣售價也不斷上漲,加上碳排放權價格也因炒作上漲,均增加發電成本。


2、供給減少:


(1)電力輸入受限:加州每年均依賴西北部水力發電支應不足之供給,由於西北部雨量減少,造成水力發電供給減少。加上連結南北加州的15號高壓輸電線路經常擁塞,多餘的南電無法及時北送,形成調度上的瓶頸。


(2)電廠停機:2000年到2001年多組發電機組經常停擺,也造成電力短缺。


(3)新進業者不足:1999年之前的12年,加州並無新增電廠,供給比1990年降低2%,但需求卻不減反增。此可能與加州環保意識高張,環評標準嚴格與民眾強烈抗議有關。加上電力改革法令仍在摸索調適,都使新設電廠計畫裹足不前。


(三)新電力自由化制度無法有效因應變局


新電力自由化制度的施行,面對天候與能源的劇烈波動,不僅無力調控,反而因制度設計漏洞而加劇。


1、政治人物為選票,設定零售價格在過渡期凍漲,甚至必須下調之限制,讓零售市場無法立即反應批發市場急速上升的現貨價格。但又要求原有三大民營公用電業者承擔供電之義務,導致民營業者不堪虧損。


2、為化解凍漲可能造成業者之損失,便相應給予三大業者提早以優渥價格回收其沈沒資產的鼓勵,形同提高新進業者進入市場的成本,影響其投資意願。


3、上游發電廠批發的電價並無管制,僅對下游零售電價管制,尤其在加州本身電力供給不足的情況,電業局部自由化,很容易讓部分業者有炒作空間。上游業者拼命哄抬價格,下游業者因供電義務而必須照單全收,且又因零售價格管制而無法將成本充分轉嫁給消費者,使售電業者只能走上虧損一途。發電業者卻獨享暴利。


4、改革計畫規定原三大電業者必須完全至電力交易所購電,並規定其不可與其他民營發電者簽定長期購電合約,導致三大電業者因應短期能源成本劇烈波動的調控能力不足。


5、當售電業者財務虧損惡化,加州政府初期態度觀望時,許多獨立發電業者擔心其無力支付,也不敢售電給他們,使供給更為惡化。


6、政府在電力危機爆發後是以更多的管制手段介入原有已充滿管制機制的過渡時期。一開始州政府同意在一定時間內(三個月)解除零售電價凍漲之規定,但對上漲幅度仍設下限制(不得超過10%);後來聯邦管制委員會也宣布在若干緊急狀態可以對批發電價設限。但前者根本無助於三大電業者之虧損,後者也使得發電業者降低供電的意願。


四、加州危機的化解


加州政府的努力大致可分為三方面:


(一)穩定電價


主要在於透過簽定長期契約降低售電業者購電成本,並維持其償債能力;維持用戶的價格,並免過度劇烈波動,並使弱勢與低收入戶不受衝擊;降低供電者之批發成本。


(二)增加供給


獎勵新的發電業者投入,新建電廠;政策鼓勵新興與再生能源發展;加強獨立系統業者對電廠維修時程之整合,以確保有足夠之運轉容量。


(三)鼓勵節能


在原有4億2千4百萬美元之節能方案外,再追加4億4百萬經費推廣節能,包括補助更換老舊電器,提昇大樓之能源使用效率等改良計畫。


五、加州電力危機的啟示


分析加州電力危機的成因,我們可以發現其電業重整計畫,雖然以自由化為目標,但是仍然存在許多政治現實與妥協。尤其是對零售電價的管制,讓市場自由化機制無法發揮自行調節供需的功能。而對現有三大電業提早回收沈沒資產的優惠獎勵,阻礙了新進發電廠的投資意願。


換言之,在推動電業自由化的規劃中,過度樂觀認為市場價格機制可以有效回應供需問題,但事實上,過渡時期的機制卻充滿管制痕跡,批發與零售市場的供需者之間也因政策優惠差異而阻礙自由進出,根本難以稱上真正的自由化。於是在面對突發性的能源成本波動與氣候異常等問題時,完全失去了調控供需的能力,甚至為發電者提供獲取暴利的漏洞。


總結言之,加州電力危機的最大啟示就是:一個不完整的自由化制度設計,常常會更扭曲市場機制的運作,使得政府必須投入更多的管制手段,只會造成一連串更大的惡性循環,而必須投入更多的成本來解決問題。因此加州的個案不能僅歸咎於自由化可能產生的問題,更根本的應該在於自由化不夠徹底的問題。

國內許多反對電業自由化論者動輒以加州為電業自由化失敗之前車之鑑,並強調歐美電業是「網網相連」,可以跨國互相支援調控,與我國獨立封閉的屬性不同等理由,反對電業自由化。此等論調可能未能深入體察歐美各國成功的案例,有以偏蓋全之憾。電業自由化仍有其優點,包括可以增加競爭與效率,減少浪費,反應供需成本,有助能約能源,也可以促使台電改革現有壟斷黑箱弊端等。我們更應該注意的是:我國在推動電業自由化的規劃上,應該記取加州個案教訓,切莫設計出一個充滿各方利益妥協的「拼裝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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