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修正法案已於一月三十日由總統正式公布,卻引發了「何時生效」的效力爭議!財政部認為依法應自法律公布後算至第三天,即二月一日生效。但立法院卻認為,應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生效。對於生效日期竟會產生認定不一之情形,真是匪夷所思。


根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三次會議三讀通過的「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案」,第一項未修正,僅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其中第二項之條文內容為:「為促進經濟發展,對於依前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計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引起爭議的原因,在於本法第五十九條並未修正,依該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財政部才會主張應於修正施行之日(公布後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就法論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本次修正條文若未規定「特定日」生效,財政部認為應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似非無據。


然而,即使立法者當時將條文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施行」,由於總統公布日是一月三十日,仍會發生相同的問題(一月十七日至一月三十一日間的土地增值稅應否減半)!由此可知,本項之增訂,立法者的原意是「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二年內,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五十」,只是文字上之瑕疵引起誤解。


故本條第二項之增訂,其性質應認為是「基準日」的特別條款,亦即須將「一月十七日」視為一個特別的基準日,在此基準日起二年內減徵土地稅百分之五十。這個特別的「基準日」,可以是公布日前的某一天或某一個時期(此即為溯及既往之規定),也可以是公布日後的某一天或某一個時期(此即為日出條款之規定)。一言以蔽之,立法者所制定的是「溯及既往的法律」。故,即使財政部堅持修正條文自二月一日始施行,當立法者之原意是「溯及既往」時,一月十七日至一月三十一日間的土地增值稅仍應減半徵收!至於立法者雖可制定溯及既往法律,但應遵守何種原則始不違憲,這應是另一問題。


職是之故,財政部當然可以繼續堅持生效日是二月一日,但此種堅持並無實益。因為,即使本法修正條文確於二月一日始生效,當立法者明確表示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本質是一個「特別基準日」時,財政部即必須注意此一宣示,正確理解該條文本質上是一個「溯及既往的法律」,並據以自一月十七日起減徵土地增值稅,而不致發生違法或圖利之問題。至法律文字之瑕疵,立法院應儘速修正之,以杜未來可能之爭議。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