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正式運作後,除了具有促進兩岸投資貿易便利化和金融合作的效益之外,更被視為是發展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的敲門磚。對此,有必要參考香港發展人民幣業務的經驗,釐清兩岸貨幣清算合作的效益與挑戰。

過程並非一蹴可幾

就兩岸貨幣合作而言,政府已在2008年6月開放人民幣兌換,目前我國銀行香港分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行已可辦理人民幣業務,為企業提供相關金融服務。不過,這些業務涉及的人民幣現鈔、台幣與人民幣拋補,均透過香港的中國銀行操作,不但成本較高、數量受限,且存在換到偽鈔的風險。如今,雙方協議各自同意一家銀行,在對方辦理己方貨幣之結算與清算服務,自然可以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與台幣兌換業務的擴大。

特別是備忘錄明訂「兩岸貨幣可用於雙方經貿活動之支付」,使台灣的銀行業可以開辦人民幣存放款與匯款等相關業務,使企業可以選擇人民幣進行存放款與匯款,有助於降低廠商的兌換成本,也可避開相關的外匯管制與持有美元的風險。

根據估計,若參考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經驗,未來人民幣存款規模可望達到約6000億人民幣,尤其是因為台灣是大陸主要貿易國家中唯一享有順差的地區,2011年對大陸貿易順差高達788億美元,這些貿易順差將使人民幣存放款與匯款業務的重要來源。

在貿易結算方面,據香港的經驗,2011年香港與大陸貿易額為2800億美元,但同期香港銀行業處理了約2兆元人民幣的貿易結算交易,由於2011年兩岸已達到1600億美元的貿易額,若開放以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預期將有高達1兆元人民幣以上的結算空間。

當然,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建立,讓發展人民幣離岸中心成為各界期待的目標。對此,金管會也提出包括開放保險業發行人民幣計價保險商品、開放企業在台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投信基金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等在內的「兩岸特色金融業務計畫」。

但必須提醒的是,根據香港與大陸於2003年11月簽署諒解備忘錄後,在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暫行辦法》後,才開放國家開發銀行赴香港發行首支人民幣債券,到了2010年才開放非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之歷程可知,台灣要發展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並非一蹴可幾。

後續談判盡早規畫

展望未來,不管是兩岸跨境貿易結算業務,或其他人民幣離岸業務的開放,都牽涉到兩岸主管機關的協商,以及大陸對於自身人民幣國際化的利益與風險的考量,並非台灣主觀需求可以達成的。因此,未來兩岸貨幣合作之發展深度,除取決於大陸對人民幣國際化或區域化進程之外,兩岸關係氛圍與雙方對於金融市場開放之談判,更將是關鍵因素。

對此,政府實有必要針對後續的貨幣與金融合作方向、進程與談判策略,盡早進行規畫。

(本文刊載於2012年9月7日旺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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