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重創了馬政府的清廉形象,民眾對於政府能否徹底查辦官員與國營事業弊案普遍存有疑慮[1]。民眾之所以對於現行肅貪機制多所懷疑,主要原因就是現行肅貪機制的運作成效不彰,廉政署做了許多「虛功」,例如:舉辦反貪路跑活動[2]、販賣廉政火車便當[3]。因此如何對現行肅貪機制進行實效的改革,值得探討。

一、廉政手段有效性方面


馬總統第一任就職時宣示「新政府將樹立廉能政治的新典範,嚴格要求官員的清廉與效能」,因而頒訂了「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4]。惟此一方案雖然細緻,卻欠缺「廉政署」之角色扮演,主要原因是因為該方案的頒訂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當時廉政署尚未掛牌,故此一設計已經過時,但政府機關上再也查不到更新的方案。由此可知,政府在廉政建設上的首要工作,乃是針對最新的情勢,調整其「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其次,政府的廉政工作重點,從行動方案中可得知有八大項,分別是:「(一)加強肅貪防貪。(二)落實公務倫理。(三)推動企業誠信。(四)擴大教育宣導。(五)提升效能透明。(六)貫徹採購公開。(七)實踐公平參政。(八)參與國際合作」,然而,三年多下來,檢討組織了嗎?修正法令了嗎?廣徵民意了嗎?建立指標了嗎?有何風險管理機制?有何專案稽核、有哪些強化職權的作為?幾乎未涉及有效的反貪、肅貪手段。本案涉及中鋼公司與日前同樣發生各種弊端的中油公司與台電公司,均屬國營事業,其「油水」較多,自然容易發生貪腐,為何不見廉政署以國營事業為廉政重點?建立指標、風險管理及專案稽核?


從林益世案反省,政府目前最需要的反貪手段,是對於高階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的清廉調查及控管,這剛好是現行制度所難以達成的,目前僅有考試院提出的政務人員法草案中有所規範,得以在任命前調查其清廉狀況[5],但尚未完成立法。尤其現行所有的反貪會報、政風制度,均以機關首長、副首長、指定官員為委員,沒有外部的參與及監督,只會官官相護,客觀上根本難以發揮查處高階人員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之交叉火網目前看起來是「失靈」,配合度不佳。未來更應結合政務人員法之立法,讓調查局有機會進行事前調查,加強兩機關的配合度,始能提升民眾對廉政有效性的信心。當然,為提升廉政手段的有效性,未來尚應參與國際合作,和國際標準接軌,以聯合國的反貪腐公約,作為我國肅貪機制的改革評估標準,更不待言。

二、「吹哨人」或「窩裏反」制度方面


從林益世案可知,若無「吹哨人」或「窩裏反」制度,現行貪污罪行很難偵辦。因此,建立一套「窩裏反」的制度,或者更細部區分為「污點證人」與「告密」制度,甚為重要。目前的證人保護法,對於「污點證人」制度,有所規範,但基本上採取的是以減刑為原則,只能在關鍵時期「魚死網破」,仍難發生「窩裏反」的效果。「告密」制度則在現行刑法體系中仍未能有效承認,甚至公務機關保密觀念的欠缺及數年前刑法修正時又擴大了行賄罪的處罰範圍等事,更不利於「告密」制度的誕生。


簡單的說,如果「吹哨人」或「窩裏反」面對的不是刑責或危害安全的威脅,而是「不只免罰還有獎勵」,才會有人去「吹哨」。如果告密者只能減刑,告密後反而可能被公務機關洩漏身分導致人身安全的危害,則除非面臨生死存亡,否則必定與貪污罪犯形成共犯結構,誰也不願出賣挺身而出。


是故,面對貪污問題,我們應儘速完善「吹哨人」或「窩裏反」制度,並對於破壞此一制度運作的人科以相當的處罰(例如:洩漏告密者身分者應科以刑罰),以維護此一制度的有效性。

三、結論


從林益世案觀察,現行肅貪機制運作欠缺有效性,尤其對高階公務人員的手段更少。建議改進之道如下:


(一)儘速通過且落實政務人員法,全面對政務人員進行事前清廉調查、事中清廉控制。此一目標,不僅在於通過法律,尚在於切實執行。


(二)修正刑法相關法令,首位告密者應免罰,甚至應予獎勵。國外對於告密者的獎勵,甚至有「得收取所告發犯罪之所得之一定比例」的制度,或可參考。


(三)修正刑法相關法令,對於洩漏「吹哨人」或「窩裏反」者之身分者,無論是一般人、公務員或媒體,均應科以刑罰。且必須有適當的緊急強制處分,以除去或防止訊息的揭露,維護「吹哨人」或「窩裏反」者之人身安全,避免報復。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http://www.nownews.com/2012/07/09/11490-2832350.htm

[2]跑出清廉? 廉署被轟頭殼壞去 ,自由時報,2012.07.09,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9/today-fo6.htm?Slots=All。

[3] http://www.nownews.com/2012/07/09/11490-2832336.htm。

[4] http://www.aac.moj.gov.tw/lp.asp?ctNode=30773&CtUnit=9341&BaseDSD=7&mp=289

[5]政務人員法草案第九條規定:「政務人員應公正無私,廉潔自持,保持良好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並致力於維護國家與人民之權益。……政務人員提名或任命前,應辦理品德及忠誠之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規範內涵及辦理方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本條規定雖查核的項目是品德及忠誠,但基於規範目的在於維護政務員的「廉潔自持」,其調查的範圍中所謂的「品德」即應包括財產、清廉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