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兩岸兩會第8次江陳會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由於該協議之協商充滿爭議,簽署時間幾經延宕,吾人除了瞭解該協議之規範內容與特點外,也應注意其未來執行可能面對的問題和挑戰。
雙方具有約束義務
基本上,投保協議最大的新意是,改變長期以來大陸以「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之處理台商權益保障問題之「片面規定」,而一方面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多邊投資協定(MAI)的基本架構,建構對雙方具有「約束義務」之雙邊協議;另一方面則參考國際慣例,並適應兩岸關係現狀,建構處理投資糾紛的爭議解決機制。
協議的保護範圍也是一大特點,協議和「台日投資協議」一樣採廣義的投資定義,舉凡具有投資特性的各種資產,包括以動產、不動產、企業的股份、智慧財產權等的投資,均受投保協議的保障。
同時,考量過去在「間接投資」規定下,約5成的台商是經由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為保障這些台商的權益,投保協議保障的範圍已包括經由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台商,使得保障範圍超越一般國際投資協定以「直接投資」為適用對象,而擴大至「間接投資」,也具有新意。
特別是原本一般投保協定的規範範圍不包括人身自由及安全保護,加上依大陸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拘留或監視居住必須在24小時通知家屬」,但涉及「國家安全」或「恐怖犯罪活動」例外,但因台商希望人身自由一經受限24小時內都要通知家屬或通報有關部門,最後雙方同意以「共識文件」作為處理依據,也堪稱為「兩岸特色」。
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法制化更是一大改變。投保協議對於台商投資常見之政府徵收問題,參考一般國際投資協定之體例,雙方則同意徵收(包括間接徵收)應符合公共目的等基本原則,並按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訂有損失補償、代位、移轉及拒絕授予利益等條文,作為處理依據,為一大突破。
商務糾紛委託仲裁
對於雙方投資人商務契約爭議解決,依據海基會2010年相關統計數據,台商在大陸發生的經貿糾紛有65%為「雙方投資人商務契約爭議」(P2P,個人對個人),兩岸同意將P2P的爭端解決納入機制之一,明定雙方投資人可以委託在大陸、台灣或第三地進行仲裁,以解決商務糾紛,則可視為是對現行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的進一步完善。
協議對於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P2G),係採「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與「司法」等五大途徑解決,建立了多元化的救濟管道,使台商可依個案情況,選擇最有效益的方式處理,讓爭議獲得最適當的解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協調」或「調解」都涉及第三方協調人或調解人的指定,如何選定或組成第三公正客觀單位,將決定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政府間的爭端是否獲得公平裁決與執行。
最後,雖然協議規定可以指定第三地仲裁機構出面處理P2P的爭端,但是目前多數台商的商務合約並未訂有「仲裁條款」,即使訂「仲裁條款」也是指定在大陸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將無法適用該規定,而必須重新修改商務合約,才能適用投保協議,以真正保障權益。
(本文刊載於2012年8月8日旺報論壇)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投保協議新意多挑戰大
作者蔡宏明
發布日期
關鍵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