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二月份失業調查,國內景氣持續低迷,失業率從上個月的百分之三點三五,跳升至百分之三點七三,創下歷年同月最高紀錄。由於失業者泰半是家庭經濟主要來源,因此受波及的人口數達九十三萬人之多,較一月份大幅增加十六萬三千人,這一數據顯示,國內有更多的家庭經濟陷入了困境。整個失業情勢的發展似乎有愈趨惡化的走向,雖然經建會「擴大內需」可望創造九萬八千個就業機會,勞委會亦加緊在推展各種「就業方案」,但短期內顯然都無法馬上產生大幅度的改善成效。基此,社會上對於政府在協助失業者生活照顧的期待與要求上,便日益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其中,財政部由於職掌金融與稅制二大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工作,自亦無法免於配合提出一些能救助失業困境的即時措施。

最近財政部正在構思兩大方案,一為失業勞工房屋貸款展延,另一則為失業勞工準用扶養親屬免稅額。前者,初步決定針對關廠、資遣、解雇等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所購買的自用住宅貸款,在一定額度內給予半年貸款展延,期間發生的利息費用滾入本金,於半年後一併加計按月償還,以協助失業勞工度過危機。後者,則是修改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准許失業勞工及其配偶與成年子女可以納入綜合所得稅之受扶養親屬申報減稅。對失業勞工房貸的展延紓困,未直接涉及政府支出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乃屬於政策性的「救急」措施;但失業勞工準用扶養親屬免稅的做法,則必然會牽涉到稅收的損失以及稅制的變動,比較屬於永久性的「救窮」構想。財政部在思考與評估這兩個政策決定時,不論在目的或成效上,皆應有所區別。

首先,就失業勞工房貸展延案言,在政府連續對許多遭逢經營困境的企業或財團,一再強力協商有關債權銀行同意以各種方式展延本金與利息,藉以紓解其財務危機的成例下,財政部似乎很難面對社會大眾「寧救財團,不救勞工」的指責。其實,吾人比較擔心的是,台灣整體經濟衰退的嚴重程度,已使得銀行逾期放款的對象,從企業戶移轉及個人戶上。政府不斷出面紓困企業或個人的結果,只是把風險持續的往銀行業者身上推。若因而縱容出企業或個人道德危機的發生與氾濫,則對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誠然是一項不可輕忽的威脅與隱憂。財政部除了須全力防止企業或個人惡意脫產或倒帳的罪行外,最根本的做法,還是應從制度上早日建立「資產管理公司」(AMC)及「資產再生基金」(RTC)等金融退場機制著手,俾免事情惡化至不可收拾的地步。

此外,由於個人自用住宅的房貸乃為政府政策性貸款的範圍,從而承貸銀行中公營銀行所占的比重最大,此項政策考量下的特殊紓困措施,未來在公民營銀行間競爭的條件或環境上,會產生何種變化與衝擊,值得審慎觀察。至於實際作法上,通常債權銀行對紓困的企業會同時提出許多重整與瘦身的要求,在個人戶方面,財政部亦應該強迫規定失業者,參加或接受政府其他機構所提供的輔導就業或訓練計畫,設法增強與提高其工作意願及再就業的可能。

其次,就失業勞工準用扶養親屬免稅額案言,由於所得稅的精神與特色,乃是不論身分、職業或工作的種類,一律皆以個人所得的多寡作為衡量納稅能力高低的共同標準,是故不論失業與否,該不該繳稅、繳多少稅,完全決定於該個人的實際所得高低。換言之,各種可能的經濟條件與因素變化,在所得稅制下,全部轉化成「所得」一詞。因此,失業勞工所得低,稅負自然會減輕或獲得減免,殆無疑義。同樣地,任何一個個人,從稅法的角度言,都有享受一個基本「免稅額」的權利;獨立申報者,得以在其所得項下減除,而受扶養者,則可以在扶養者的所得內扣除。站在失業勞工的立場,免稅額在自己名下減除,才能真正達到減輕稅負、照顧生活的實益。若將失業勞工的免稅額轉作為他人的減除項(受扶養),則減稅的實際效果並不能直接落在失業勞工的身上,從而照顧失業勞工的目的亦無法達成。

尤有甚者,為防止利用「人頭」來規避稅負,稅法對於扶養親屬的限制乃非常嚴格,除要求有扶養的事實外,還訂定了明確的認定標準。二十歲以上,若非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盡皆排除在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範圍外。失業本身不但牽涉到意願性,還具有時間長短的不確定性,以之作為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認定標準,總沒有現行規定來得客觀而易執行。吾人固然了解失業勞工的可憐處境,且甚表同情,但並不是所有照顧弱勢的想法,都可以藉用減稅一方來達成,失業勞工的福利與照顧便是其中一例。

在失業的龐大壓力下,連財政部都不得不被迫推出一些紓困措施。然而,根本之道還是得從總體經濟與產業面下手,而不是把問題丟給銀行或財政部去傷腦筋。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3.25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