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此案涉及公務人員身分認定、客戶資料隱私與使用以及侵占公款等問題,與之有關的法規包括了公務員服務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銀行法等,從而把銓敘部、法務部與財政部三者都牽涉到處理的紛爭中。經洽詢後,銓敘部確認一銀董事長不屬公務員相關法規規範對象,故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問題;至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法務部的意見認為「行庫人員以職務身分或個人,發函所屬行庫的客戶,是金融業務推廣的慣用手法」,只要其未「意圖營利而將客戶名單,提供客戶以外的第三人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未觸犯資料保護法或其他刑事法的規定。至於財政部自己主管的銀行法,由於並沒有涉及將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客戶以外的第三人使用,故亦認定沒有違反保密的規定。所幸財政部特別注意到,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的精神,「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從而,乃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判定陳建隆的行為已逾越銀行原蒐集客戶資料特定目的下之必要範圍,而強制要求改正,並處以罰款。財政部在處理這件事情的專業能力表現上,明顯要較法務部來得高,值得肯定。
至於,陳董事長個人的專業經營能力,財政部則以其「擔任董事長迄今,沒有發生不適任的情況」為理由,而不考慮撤換其公股代表的身分。嚴格而論,陳董事長一再以長期居住美國,誤以為在美國常見的銀行主動發函客戶的推廣文宣,可以解釋成本事件類似的行為,其實已足夠對其金融專業形象產生極為負面的影響。吾人決不相信,尤其像美國這種高度法治的社會,會允許金融機構與人員如此草率的利用客戶資料,從事逾越業務範圍之外的「推廣」行為。以陳董事長的經歷與聰明,不可能沒有此一認知,把一切歸諸「政治」,似乎總是給人台灣社會太過於「大驚小怪」的感覺。雖然吾人同意財政部所採予以「訓飭」的作法,但更期待陳董事長能真心記取這次教訓;拒絕政治干擾的勇氣與智慧,乃為展現金融專業素質與能力的前提要件。
在最近社會輿論廣泛討論有關公營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綠化」問題的同時,財政部對這個個案的處理方式與結果,乃更具有特殊的社會期待與意義。從政黨輪替的現實與政策配合的必要角度言,只要公營事業仍未完全消除,相關人事更換的事件在未來仍會不斷的發生及引起爭議。如果「綠化」的結果是公營事業績效的改善,相信社會大眾不但會接受而且還會大力支持;反之,如果「綠化」的表現無非是利益的分贓與腐化,則輿論的譴責與反彈必會日益升高。而這次一銀事件,最後的懲處要讓大家能信服,財政部除應作各種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與關係的說明外,更重要的是要能清楚證明財政部對陳董事長專業能力的肯定與信心,是充分而正確的。一句簡單的「沒有不適任的情況」發生,似乎尚不足以完全消除社會的疑慮。
此外,在要求公營事業負責人或公股代表的專業經營能力與條件時,政府自己首先便需要有專業的能力與尊重專業的誠意。最近由於宏國與東帝士兩大集團,再傳財務出現異常,分別要求其債權銀行再行降低利率,助其渡過危機。據悉在多數債權銀行都不同意的情況下,財政部金融局又「重施故技」,開始介入並「強逼」銀行簽署同意書。果真如此,則不但使得企業的「道德風險」提高,更惡化與隱藏了我國金融危機的真相。尤有甚者,在金融機構的專業能力與經營原則被嚴重傷害與扭曲下,再次充分顯示出政府對專業的不尊重與跋扈心態的可怕。
政府一方面要大家相信其挑選或撤換公營事業或公股代表,乃是根據專業的考量,另一方面在面對企業紓困時,卻又不斷地施壓與剝奪債權銀行的自主性,說做之間,存在著矛盾與衝突。陳董事長在接受訪問時,曾表示他往後「不但不碰政治,更要小心不要被政治碰到」,這句話也應該由政府口中說出才對。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3.18工商時報社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