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2012年3月26日,排定陸委會就有關國人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相關規定進行專案報告,國安局副局長林惠陽並於會中具體指出,國人在中國大陸擔任政協委員等職務者計169人,具體類別及人數請參見表一。


表一:台灣地區人民在中國黨政軍機構任職人數表

職稱

人數

全國政協委員

1

地方政協委員或特邀政協委員

73

地方政府顧問

1

各地政府人大特邀代表

5

各級法院特邀調解員及陪審員

63

終極法院涉台事務顧問

1

各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14

加工出口區農業創業園區副主管

4

大專院校編制內教師

3

各省市外圍團體委員

4

總計

169


資料來源:2012/03/27,自由時報,A2版,記者陳慧萍製表。


在朝野立委皆批評陸委會「行政怠惰」,未依法給予裁罰,而讓法規形同虛設的氛圍下,內政委員會作成兩項決議:一、陸委會須在一個月內,就政府已掌握國人擔任大陸公職者,向委員會提交詳細資料;二、在三個月內,提出懲處情形。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在管理國人赴大陸地區任職的事務上,是採取「原則開放、例外禁止、特定許可」三大類型。其中有關禁止的規範,是明訂於第33條第2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至於第2項所指之「職務或成員」的認定,則於同條第6項規定:「第二項…之公告事項、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授權由行政部門擬訂、核定。並於第90條第3項規定,對於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一般國人,違反擔任經政府公告禁止的黨、政、軍職務,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於民國93年3月1日公告「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原則:


(一)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


(二)對台統戰工作。


(三)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二、有關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說明如次:


(一)黨務系統: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各級黨務機構及該等機構直屬機構、事業機構(人民日報等)、派出機構(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等)、工作部門和辦事機構(中央統戰部等)或議事性領導機構及所屬團體。


(二)軍事系統:例如,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機關、人民解放軍四總部、各軍兵部和武警總部、人民解放軍各大軍區、各軍事院校及該等單位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三)政務系統:


1、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1)直屬特設機構:例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2)直屬機構:例如,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3)直屬事業單位:例如,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4)辦事機構:例如,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5)部委管理國家局:例如,國家信訪局、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國家郵政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6)其他:例如,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2、各級人民政府(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區市旗、鄉鎮行政組織)、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及該等行政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四)前三項規定以外具政治性之機關(構)、團體: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組織、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組織、村級行政組織、黨派群眾組織團體、大眾傳播體系組織、具有準官方性質之社會團體。例如,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歐美同學會、中國海外交流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中華海外聯誼會或其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性質涉及對台工作、對台研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擬訂、核定這份公告內容的時空背景,正是在民進黨執政的年代,以當年民進黨所謂「中國政策」的意識型態來看,這份禁止的內容,除了於第一點中臚列三項概括性的禁止原則,更在第二點中一一列舉遭禁止之黨務、軍事、行政三大系統的機構名稱,甚至連許多在今天台灣地區來看就是一般的「人民團體」,都被列為「具政治性之機關(構)、團體」而不得參與,真的可以說是唯恐有所疏漏,而幾近鉅細靡遺的程度,並不會令人意外。


但是,從民進黨執政時期最喜歡強調「人權立國」的價值觀來檢視,表一中「大專院校編制內教師」,或者同時出任學術行政職務,例如學院副院長、系主任等,完全不在前述公告禁止的職務或成員內容之內,國安局憑什麼擴大解釋適用範疇?而且也有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的疑慮。


其次,隨著改革開放的推展,大陸政治體系全面「以黨領政」的傳統特色,也逐漸的在許多民間或公共領域中消褪,不過,我們的法規規範,還停留在民國93年民進黨執政的時代。因此,表一中大陸法院的調解員、陪審員及顧問、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專業園區副主管等職務,還是被國安局列為禁止出任的職務。國安局將「國家安全」的概念無限上綱,但也暴露了食古不化的心態,而為兩岸交流設下了不必要的障礙。


第三,雖然大陸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的確不屬「黨、政、軍」體系,同時我們也無需否認政協具有的「政治性」,然而,嚴格說來,政協中只有常務委員才是專職,領有國家的公費,才能算是真正的「公職」;另外,政協既然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對經歷了憲政主義民主化進程的台灣地區人民,難道不是一個可以透過參與,而逐漸影響大陸民主發展的管道嗎?說得不客氣一點,大陸當局都不怕邀請台灣地區人民擔任政協委員了,台灣當局還在擔心「被統戰」而自縛手腳,氣度、高度都被人看扁了。


基於「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憲法規範,陸委會當然應該遵照立法院的決議來處理「國人『違法』赴大陸任職」的行為,但是,陸委會也應該趁此機會,檢討現行法規是否也有「跟不上時代腳步」的情形,才是真正為民服務的政府。至少,政黨再度輪替以後,國民黨執政下的陸委會,好歹也把民進黨擬定的公告事項,提出與時俱「進」的檢討、修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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