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家安全局官員劉冠軍捲款潛逃案後,近日在野黨立委指出國安局另有其他「體制外」的秘密帳戶,引起各界議論紛紛。民主國家的情報工作方向必須中立,否則勢必引發在野黨之批判,而其關鍵更在於是否為確保「國家安全」、符合「國家利益」而設。據悉,劉冠軍所侵占公款即逾上億新台幣,而其所以能順利得手,恐與該筆款項的高度「機密性」有關。然而難道只要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國會即無從監督,甚至國安局內部亦無法有效掌控。以此次外傳國安局之新台幣三十億元秘密國安基金為例,若國安局堅持以事涉國家安全、國家機密不願曝光,是否立法院即無能為力作進一步瞭解,又或立法院堅持成立「國安局預算外秘密帳戶」調閱委員會之類似專案小組,秘密清查相關帳戶,國安局就一定得配合,尤其是若日後不慎洩漏重要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時,責任歸屬究竟是國安局官員或立委,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其實,在野黨所以會對上述案件如此關注,除了涉及國家安全與大筆國家預算外,另一關鍵因素恐係情治單位的中立性問題,長久以來一直遭到在野者的擔憂。換言之,情治單位蒐集情報究竟有多少係為整體國家利益著眼,又有多少係為執政者之一己所需著手,今日之在野,昨日之在曹,雙方豈不心知肚明。為掙脫政治之偏見,化解意識型態之對立,以建立制度化之監督機制,追求全民共贏而非特定黨派私利,個人願提出以下淺見供作參考。
(一)在立法院成立一個特別調查委員會,以立法院長為召集人,透過召開秘密專案會議方式,邀請對國家忠誠並熟悉情治單位運作的專業公正人士參與,並由國安局派員說明「體制外」秘密帳戶款項運用情形,澈底調查國安局法制化後相關情報經費流向。其中,若屬一般研究案部分應詳加說明,特殊研究案部分則概括描述,涉及國際情報合作部分若可能損及國家利益,則必須堅持不公布細節。
(二)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儘速在立法院成立一個超然中立的「情報監督委員會」,以有效監督各情治機關之蒐情中立,包括:蒐情的項目、抽檢部分情報的內容、運用的方式、績效評比的標準等。另亦可考慮將情報機關首長的人事同意權,列為其職權範圍之一。
(三)制定情報監督法、修正各情治機關組織法,除將行政中立、不得介入政爭等納入外,亦當明確訂定各情治機關職掌分工、情治人員權利義務等。此外,立法院可藉審議相關預算與法案,持續檢驗情治機關之組織、運作、內部控管、戰力、中立等核心問題。
(四)監察院透過審計部的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職權,以及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行使彈劾、糾舉、糾正、調查等監察權,有效監督情治機關之中立。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